您是本网站第   位访问者

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如何计税

 

问: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如何计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来源:国税总局网站,本信息仅供参考,不当使用后果与本网站无关)

粤公网安备 44040202001149号
 粤ICP备160026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