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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指南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汇算清缴准则》目的和依据
一、《汇算清缴准则》规定的制定目的和依据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以下简称《汇算清缴准则》)“一、总则”(一)中明确了制定《汇算清缴准则》的目的和依据。具体规定是:“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以下简称所得税汇算鉴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和《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二、《汇算清缴准则》制定目的
制定《汇算清缴准则》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对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一)《汇算清缴准则》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的鉴证规范;
(二)企业财产损失的税收扣除项目鉴证,不适用《汇算清缴准则》;
(三)注册税务师执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鉴证,应执行《汇算清缴准则》。
三、《汇算清缴准则》制定依据
制定《汇算清缴准则》,主要依据以下文件:
(一)《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
(四)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汇算鉴证的文件。
第二条 所得税汇算鉴证定义及含义
一、《汇算清缴准则》规定的定义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 “总则”(二)中规定了“所得税汇算鉴证”定义,明确了鉴证目的。具体规定是:“所得税汇算鉴证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信息实施必要审核程序,并出具鉴证报告,以增强税务机关对该项信息信任程度的一种业务。”
二、所得税汇算鉴证定义及含义
对所得税汇算鉴证业务的定义,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事项的鉴证业务,财产损失鉴证属于所得税汇算鉴证的专项鉴证业务;
(二)应以税务师事务所的名义接受委托;
(三)应实施必要的程序,运用税收应用技术进行鉴别和判断,出具鉴证报告并发表鉴证意见;
(四)目的是:为证实所得税汇算事项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提供证明,以增强税务机关对该项信息信任程度。
三、所得税汇算鉴证与代理申报业务的区别
(一)主体不同。所得税汇算鉴证的主体,是税务师事务所。鉴证过程中,税务师事务所以本所名义执行鉴证业务、发表鉴证意见、出具鉴证报告。代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的主体,是作为委托方的纳税义务人。代理过程中,税务师事务所以纳税义务人的名义进行纳税申报。
(二)权限不同。所得税汇算鉴证业务,鉴证的范围是法定的,不存在委托人授权的条件限制。代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业务,是在委托方授权的范围内办理有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的事宜。
(三)业务性质不同。所得税汇算鉴证业务,是提供证据的鉴证活动。代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业务,是提供劳务的代理活动。
第三条 所得税汇算鉴证目标
根据《汇算清缴准则》规定的“所得税汇算鉴证”定义,所得税汇算鉴证的目标,应是证明汇算清缴事项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
一、真实性
《汇算清缴准则》的真实性,强调的是法律的真实性。在纳税鉴证活动中,鉴证人按照鉴证程序,依据法定的鉴证评价标准,对取得的有关证据资料,进行鉴别和判断后,没有发现纳税人申报不实的证据,就应确认所鉴证的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事项具有法律真实性。
对于收入事项,真实性是指已经符合税法规定的确认条件,就应当予以确认,除会计已经确认收入的事项外,还包括视同销售收入和税法上规定的收入事项。对税前扣除项目事项,真实性是指除税法规定的加计扣除项目外,除非确属已经真实发生,否则申报扣除就可能被认定为偷税行为;任何不是实际发生费用,也就没有继续判断其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必要。
二、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确认收入和税前扣除项目,必须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并符合税法规定的程序。不管税前扣除项目是否实际发生以及合理与否,如果是非法支出,不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即使按财务会计法规或制度规定可以作为任何成本费用的,也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三、合理性
注册税务师鉴证业务准则强调的是形式的合理性,符合征收纳税的程序和税务会计惯例。
合理性原则是对涉税事项计算和分配方法所提出的要求,主要是指形式合理性。
根据形式合理性的要求,对以会计资料为信息来源的申报事项,能够按鉴证程序取得支持申报结果的会计核算证据,并且没有发现相反的会计核算证据;对于根据纳税调整后数据的申报事项,能够按鉴证程序取得支持申报结果的纳税调整证据,并且没有发现相反的纳税调整证据。
第四条 所得税汇算鉴证范围
根据《汇算清缴准则》规定的“所得税汇算鉴证”定义,所得税汇算鉴证范围,有两层含义,一是证据的范围,包括会计核算证据和纳税调整证据;二是企业的范围,包括委托方企业和受托方企业。
一、证据的范围
鉴证对象信息的范围,或称鉴证证据的范围,汇算清缴证据的鉴证范围,重点是纳税调整证据,会计核算证据主要是作为数据来源。
二、主体的范围
汇算鉴证主体的范围,包括委托方企业和受托方企业。
(一)委托方企业
1.内资企业。
《汇算清缴准则》一般情况下适用于内资企业的所得税汇算鉴证业务,如果外资企业或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委托,对有关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鉴证,也可参照本《汇算清缴准则》执行业务。
2.查账征收企业。
注册税务师对实行查账征收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时,执行《汇算清缴准则》。
3.解散、破产、撤销的清算企业。
注册税务师对发生解散、破产、撤销情形并进行清算的纳税人,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时,执行《汇算清缴准则》。
(二)受托方企业
从事所得税汇算鉴证的受托方企业,应是有涉税鉴证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于不具备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资质、未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的单位和其他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所得税汇算鉴证业务。
第五条 所得税汇算鉴证业务的承接
一、《汇算清缴准则》规定的“了解业务环境”
在《汇算清缴准则》“总则”(三)中规定了对承接鉴证业务,应了解的业务环境作出规定。具体是:“在接受委托前,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初步了解业务环境。业务环境包括:业务约定事项、鉴证对象特征、使用的标准、预期使用者的需求、责任方及其环境的相关特征,以及可能对鉴证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交易、条件和惯例等其他事项。”
二、了解业务环境的鉴证实务
在接受委托前,税务师事务所应按照《汇算清缴准则》的要求,初步了解鉴证业务的下列业务环境:
(一)鉴证业务约定书,应将鉴证年度、鉴证事项、评价标准、证据要求等内容作为特殊事项,作出专项约定;
(二)注册税务师承接鉴证业务,应了解鉴证对象的特征,如:时限、核准或备案程序、形成的原因等内容。
(三)注册税务师执行鉴证业务,应充分了解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情况鉴证对象信息,如:申报资料、会计资料和有关证据等内容。
(四)注册税务师实施鉴证业务、发表鉴证结论,应以现行有效的有关税收法规,为审核鉴证的主要评价标准。
(五)注册税务师出具鉴证报告,应以依法进行纳税申报为主要目的,被鉴证单位和主管税务机关是报告的预期使用者。
三、《汇算清缴准则》规定的“承接条件”
在《汇算清缴准则》“总则”(四)中对承接鉴证业务的条件作出明确规定。具体是:“承接所得税汇算鉴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企业所得税汇算鉴证项目;
(二)税务师事务所符合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等相关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
(三)税务师事务所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支持其结论并出具书面鉴证报告;
(四)与委托人协商签订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
四、承接条件的鉴证实务
(一)属于企业所得税汇算鉴证项目。
“属于企业所得税汇算鉴证项目”,这个条件有两层含义,一是属于法定的汇算清缴事项,二是纳税人在法定期限内必须办理的汇算清缴事项。
(二)税务师事务所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支持其结论。
这个条件是对鉴证对象、鉴证过程和鉴证结论提出的要求。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1.不执行鉴证不发表意见。注册税务师未经鉴证有关所得税汇算鉴证证据,不得对客户的鉴证事项发表意见;
2.鉴证过程必须搜集和取得证据。注册税务师应当按照鉴证准则的要求,认真搜集和取得充分、适当的证据,以保证工作质量,降低执业风险;
3.鉴证结论必须依据证据。注册税务师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不得以其执业身份对未鉴证事项发表意见。
(三)鉴证结论以书面报告形式表述,且表述形式与鉴证要求相适应。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后出具含有鉴证结论或鉴证意见的书面报告。并且根据鉴证情况,以无保留意见、持有保留意见、无法表明意见或持否定意见等发表鉴证结论。
(四)计划承揽的鉴证业务具有合理的目的。
如果鉴证的范围、取证条件等方面受到限制,仍执意恶性承揽,这表明受托方的目的不合理。如果委托方是为了利用鉴证报告应付税务机关的鉴证要求,或者收买鉴证执业人员出具不适当的报告,这就表明委托人的目的不合理。
(五)与委托方协商签订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
签定业务约定书是鉴证准备阶段的一个重要环节。鉴证业务约定书是指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共同签订,据以确定鉴证业务的委托与受托关系,明确委托目的、鉴证范围及双方责任与义务等事项的书面合约。鉴证业务约定书需要约定的事项都应经双方协商,但有些事项是已经在有关规定中确定下来的,属于格式性条款,则无商量的余地。对于格式性条款以外的任意性条款,应与委托方商议并达成一致意见,主要包括鉴证范围、双方权利义务、服务费用、出具鉴证报告的时间等内容。
鉴证业务约定书具有经济合同的性质,一经双方签订,即成为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在法律上生效的契约,具有法定约束力。鉴证业务约定书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
1.可以增进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的了解,尤其是使被鉴证单位了解鉴证人员的鉴证责任和需要提供的合作。
2.可作为被鉴证单位鉴证业务完成情况及税务师事务所检查被鉴证单位约定义务履行情况的依据。
3.如果出现法律诉讼,鉴证业务约定书是确定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双方应负责任的重要依据。
(六)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
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这是注册税务师在执业过程中,应遵守的重要职业道德规范。实际操作当中,注册税务师还应注意遵守客观原则、公正原则、不承办不能胜任的业务、对客户责任、对同行责任和职业形象责任等职业道德规范。下面将《汇算清缴准则》规定的有关内容介绍如下:
1.独立性。独立性原则的要求有两层含义,即实质上的独立与形式上的独立。所谓实质上的独立,又称精神上的独立,是指注册税务师在鉴证过程中应当不受任何个人或外界因素的约束、影响和干扰,保持独立的精神态度和意志。只有保持实质上的独立,才能够以客观、公正的心态发表意见。所谓形式上的独立,又称面貌上的独立,是针对第三者而言的,即注册税务师必须在第三者面前呈现一种独立于客户的身份,同客户之间不应存在直接或一些重大的间接财务利益关系。形式上做到独立是保证实质独立的前提。
2.专业胜任能力。注册税务师专业胜任能力是指执业税务师应当具备胜任专业职责的能力,包括专门知识、职业经验、专业训练和业务能力等四个方面。业务能力是指注册税务师的分析、判断和表达能力。分析、判断是注册税务师应有的一种重要技能,它贯穿于鉴证过程的始终。分析、判断能力的强弱是注册税务师素质的综合反映。注册税务师必须就鉴证结果出具报告,因此必须具有充分表达意见的说明能力。
3.技术规范。注册税务师执行鉴证业务过程中,应遵守一定的技术规范,有责任、有义务遵守各项准则、规范等职业规范,并合理运用会计准则、税务会计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
4.职业道德。职业道德是指某一执业组织以公约、守则等形式公布的,其会员自愿接受的执业行为标准。注册税务师的职业道德是指鉴证人员的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方面的总称。
职业品德是指注册税务师所应具备的职业品格和道德行为,它是职业道德体系的核心部分,其基本要求是独立、客观和公正。
职业纪律是指约束注册税务师执业行为的法纪和戒律,尤指注册税务师应当遵循的执业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法规。
专业胜任能力是指注册税务师应当具备胜任其专业职责的能力。
职业责任是指职业税务师对客户、同行及社会公众所应履行的责任。
5.职业谨慎。职业谨慎要求注册税务师履行专业职责时除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之外,还应当有一丝不苟的责任感并保持应有的慎重态度。职业谨慎可从消极和积极两个方面理解。前者是指注册税务师执行鉴证业务时不得怠工,不得有过失和欺诈行为;后者是指注册税务师应以高度的责任感去理解经济业务的性质和内容,完成鉴证任务。
职业谨慎要求注册税务师注意评价自己的能力是否可以胜任所承担的责任。如果不具备这种能力,则应考虑向专家咨询或拒绝接受该项业务。
第六条 所得税汇算鉴证对象
一、《汇算清缴准则》规定的“鉴证对象”
在《汇算清缴准则》“总则”(五)中规定了所得税汇算鉴证的鉴证对象。具体是:“所得税汇算鉴证的鉴证对象,是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相关的会计资料和纳税资料等可以收集、识别和评价的证据及信息。具体包括:企业会计资料及会计处理、财务状况及财务报表、纳税资料及税务处理、有关文件及证明材料等。”
二、鉴证对象
鉴证对象或称鉴证对象的内容,是指汇算清缴的状况。与汇算清缴有关的鉴证对象如:本年经营成果、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的状况、免税状况、技术开发费发生状况、购置国产设备状况等内容。也就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所涉及的内容。根据《汇算清缴准则》规定,鉴证对象包括:收入总额、成本费用、资产及负债、纳税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等内容。
《汇算清缴准则》所规定的都属于涉税鉴证对象,而且仅限于涉税鉴证对象。
《汇算清缴准则》的鉴证对象是依据税法设定的,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设立涉税鉴证对象。
三、鉴证对象信息
所得税汇算鉴证对象信息或称鉴证对象的形式,是指与汇算清缴相关的会计资料、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等可以收集、识别和评价的证据及信息。如:企业相关会计资料、纳税申报资料、有关汇算清缴的文件及证明材料等。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鉴证对象信息,是指按税法规定,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的资料等法定内容。
《汇算清缴准则》规定的鉴证对象信息主要是纳税申报资料,财务报表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并且以纳税申报表为基本形式。
《汇算清缴准则》规定的鉴证对象信息,税法强调法定原则,纳税人必须依据税法规定的申报要求填写纳税申报表,企业职业判断的事项很少。
第七条 所得税汇算鉴证的评价标准
一、《汇算清缴准则》规定的“评价标准”
在《汇算清缴准则》“总则”(六)中规定了所得税汇算鉴证的评价标准。具体是:“税务师事务所运用职业判断对鉴证对象作出合理一致的评价或计量时,应当符合适当的标准。适当的评价标准应当具备相关性、完整性、可靠性、中立性和可理解性等特征。”
二、鉴证评价标准的分类
(一)正式标准和非正式标准。
所得税汇算鉴证标准是指用于评价或计量所得税汇算鉴证对象的法定确认条件和计量方法。
按照法律效力级别来说,鉴证标准可以分为正式标准和非正式标准。正式标准是指国家法定标准和行业自律标准;非正式标准是指企业单位内部制定的标准。
所得税汇算鉴证的评价标准,以正式标准为主,以非正式标准为辅助标准。
(二)所得税汇算鉴证的定性标准和定量标准。
所得税汇算鉴证的定性标准又称为正式标准,实际使用的定性标准是有关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收文件的规定。所得税汇算鉴证的定量标准主要是基本标准,以历史标准和外部标准为辅助标准。
三、评价标准特征的内容和适用要求
对于按照会计数据填报的事项,应以会计准则为主要评价标准。比如收入项目的填报,根据会计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等三个会计科目提供的信息资料,对这三个收入项目的鉴证,应以会计准则为主要评价标准。
对于按照税法要求纳税调整后填报的事项,应以有关的税收法规文件为主要评价标准,其他的法规文件为辅助评价标准。比如根据税法规定应进行纳税调整的收入事项,包括“视同销售收入”和“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对这两个收入项目的鉴证,应以税收法规文件为主要评价标准。
四、法定鉴证标准与其他鉴证标准的选择次序
注册税务师在运用适当的评价标准时,应坚持税收法定性原则,税法已做规定的事项,应以税法规定为评价标准,避免滥用会计规范的可靠性和完整性原则。相关性的特征不仅指与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相关,还应包括鉴证事项经济性质上的因果关系。
在评价证据有效性时,应对鉴证事项有关证据的合法性保持警觉,鉴证的主要依据是税收法规。在处理方法上,主要运用税务会计。
第八条 所得税汇算证据的鉴证要求
一、《汇算清缴准则》规定的要求
在《汇算清缴准则》“总则” (七)中规定了所得税汇算鉴证的要求。具体是:“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所得税汇算鉴证业务,应当以职业怀疑态度、有计划地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获取与鉴证对象相关的充分、适当的证据,并及时对制定的计划、实施的程序、获取的相关证据以及得出的结论作出记录。在确定证据收集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应当体现重要性原则,评估鉴证业务风险以及可获取证据的数量和质量,对委托事项提供合理保证。”
二、应保持的职业怀疑态度
《汇算清缴准则》要求注册税务师在计划和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当保持职业怀疑态度,以识别可能导致鉴证对象信息发生违反税法或错误申报的情况。
职业怀疑态度,是指经济鉴证主体在执行鉴证业务过程中,对客户及其所提供信息均保持必要质疑的思想状态。
三、鉴证证据与鉴证对象信息的关系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鉴证证据,亦是指鉴证对象信息,两者的内涵相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鉴证证据,有固定的法定内容,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有关文件明确规定的,应提交的申报表及其资料。
四、重要性原则
所得税汇算鉴证重要性,是指被鉴证单位向税务机关提供的汇算清缴证据、资料,对确认和计量汇算清缴影响的严重程度。它在正常纳税环境下,可能会影响汇算清缴计量结果的确认。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与所得税汇算鉴证事项相关;
(二)影响确认和计量汇算清缴的严重程度;
(三)所得税汇算鉴证重要性的判断受法定条件影响,而不受企业环境影响;
(四)所得税汇算鉴证应考虑可能出现的误差。对于以下原因造成的鉴证结论差异,不属于错误的鉴证结论:
1.对同一个被鉴证单位的同一个鉴证对象,经两次及两次以上的鉴证,不同鉴证人员发表的不同鉴证结论,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因为不同鉴证人员有违反税法或未按规定执行鉴证程序的行为,所造成的鉴证结论差异;
2.对同一个被鉴证单位的同一个鉴证对象,经两次及两次以上的鉴证,不同鉴证人员发表的不同鉴证结论,是由于鉴证的证据发生了变化,所造成的鉴证结论差异;
3. 对同一个被鉴证单位的同一个鉴证对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时,税务检查的结论与鉴证结论不一致时,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因为鉴证人员有违反税法或未按规定执行鉴证程序的行为,所造成的鉴证结论差异。
五、法定性原则
税法强调法定性原则,对任何事项的确认都必须依法行事,有据可依,不能估计。税务处理以法律为准绳,企业的税款计算正确与否、缴纳期限正确与否、纳税活动正确与否,均应以税法为判断标准。
六、证据的取得与分析评价
(一)鉴证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汇算清缴准则》要求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所得税汇算鉴证业务,应获取与鉴证对象相关的充分、适当的证据。
执行所得税汇算鉴证业务时,对所获取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进行评价,应关注以下两个问题:
1.税法规定要求提交的证据是否提交齐全,这是充分性的要求;
2.是否按符合该类所得税汇算鉴证事项的鉴证需要和是否按税法规定的渠道获取证据,这是适当性的要求。
(二)鉴证证据的来源。
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有关文件规定,获取一般所得税汇算鉴证证据的渠道有三个:
1.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具有行政职能的机关事业单位;
2.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
3.被鉴证单位。
(三)证据的可靠性。
证据的可靠性受其来源和性质的影响,并取决于获取证据的具体环境。
注册税务师通常按照下列原则考虑证据的可靠性:
1.从外部独立来源获取的证据比从其他来源获取的证据更可靠;
2.内部控制有效时内部生成的证据比内部控制薄弱时内部生成的证据更可靠;
3.直接获取的证据比间接获取或推论得出的证据更可靠;
4.以文件记录形式(无论是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存在的证据比口头形式的证据更可靠;
5.从原件获取的证据比从传真或复印件获取的证据更可靠。
(四)实施阶段的鉴证程序。
审核鉴证实施阶段或称为审核鉴证外勤阶段,是鉴证人员根据鉴证计划对各项鉴证项目进行详细审查,收集鉴证证据并进行评价,借以形成鉴证结论,实现鉴证目标的过程。鉴证实施阶段的工作主要是鉴证测试,包括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两大类,鉴证人员要通过鉴证测试,取得鉴证证据,形成工作底稿。鉴证实施阶段有以下三个步骤:
1.内部控制的调查与初步评价。
在对纳税申报表审核鉴证过程中,了解被鉴证单位内部控制是必须执行的程序,鉴证人员主要应了解被鉴证单位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情况。然后初步评价内部控制的可信赖程度,如果被鉴证单位的内部控制能够预防各类错弊,就视为可信赖,据此设计符合性测试;如果内部控制不存在,或虽然存在但未能有效地运行,就不需要进行符合性测试,而直接进行实质性测试。
2.内部控制的符合性测试。
符合性测试,是指为证实被鉴证单位内部控制政策和程序设计是否适当,运行是否有效而实施的鉴证程序。符合性测试有以下特点:
(1)测试范围是决定信赖的内部控制。符合性测试不是对所有的内部控制都进行测试,只有那些经过初步评价、决定信赖的内部控制才进行测试。
(2)测试方法是对关键控制项目进行抽查。测试时只对其关键控制项目抽取若干样本进行审查。
(3)符合性测试一般选择在期中进行,不安排在期末进行。
符合性测试程序,无论是会计报表审计,还是对经济鉴证,都不是必经程序。因为,确定信赖内部控制是实施符合性测试的前提条件,如果鉴证人员不准备信赖内部控制,便可不实施符合性测试。
3.实质性测试。
实质性测试,是指对账户余额进行检查和评价而实施的鉴证程序。实质性测试包括经济业务实质测试、余额实质测试和分析性测试等三类。
经济业务实质测试,是为了审定某类或某项经济业务认定的恰当性;
余额实质测试,是为了审定某账户余额认定的适当性;
分析性测试,也称分析性复核,鉴证人员运用分析性测试可为证实会计报表数据有关关系是否合理提供证据。
4.所得税汇算鉴证业务的程序选择。
所得税汇算鉴证的证据,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的填报数据来源,可以划分会计核算证据和纳税调整证据等两类。
对于收集和评价会计核算证据,一般情况下,注册税务师在进行涉税鉴证时,不履行报表审计程序,不对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仅对会计数据逻辑关系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如果需要对会计核算证据进行延伸审计,可以参照审计鉴证准则规定的程序执行业务,实施内部控制的调查与初步评价、内部控制的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等三个步骤。
对于收集和评价纳税调整证据,可以省略内部控制的调查和初步评价这一步骤。由于所得税汇算鉴证业务,鉴证人员对被鉴证单位的内部控制应持职业怀疑态度,一般情况下都应省略内部控制的符合性测试,而直接进入实质性测试。
5.实质性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1)实质性测试的性质,是指将要执行的实质性测试程序的种类及其有效性。所得税汇算鉴证的实质性测试,包括经济业务实质测试、余额实质测试和分析性测试。
(2)实质性测试的时间,所得税汇算鉴证中实质性测试的时间,应选择在每个年度终了后至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申报终止日,为实质性测试的执行业务期间。
(3)实质性测试的范围,所得税汇算鉴证实质性测试范围,包括收集、评价税法规定应提交的证据和鉴证中需要补充的证据。
(五)鉴证证据的收集。
在鉴证的实施阶段进行的实质性测试中,鉴证人员需要运用鉴证分析方法获取所得税汇算鉴证事项及有关数据是否合理的证据;运用抽样法和查询法、观察法、核对法、验算法等技术方法,直接审核汇算清缴项目金额,获取汇算清缴项目金额是否正确、真实和完整的证据等。
鉴证证据,是指鉴证人员对鉴证对象的实际情况作出判断、表明意见,并做出鉴证结论的依据。
鉴证证据,根据填报数据来源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1.会计核算证据,它是根据与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事项有关会计科目,取得的信息资料;
2.纳税调整证据,根据税法规定,应进行纳税调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的有关信息资料。
(六)会计核算证据的收集。
收集会计核算证据有两种方式,一是鉴证人员根据下列资料,通过实施抄录、制表、验算等鉴证程序,所形成的属于工作底稿类的自制证据。二是鉴证人员对下列资料中,比较重要的文件资料、原始凭证等按程序取得的书面证据。
1.与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事项有关的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2.与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事项有关的文件、收付款收据、银行入账出账的票据单证。
(七)纳税调整证据的收集。
收集纳税调整证据,一是鉴证人员根据涉及视同销售收入及成本和涉及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及成本等两类交易事项的文件资料,通过实施抄录、制表、验算等鉴证程序,所形成的属于工作底稿类的自制证据。二是鉴证人员根据涉及视同销售收入及成本和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及成本等两类交易事项的文件资料,按程序取得的书面证据。如合同、会计账证、结算单证、收据发票、会议记录、交易方案、交易记录等等书证资料。
(八)会计核算证据的鉴证。
注册税务师对会计核算证据执行鉴证业务时,仅对会计数据逻辑关系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合规性进行审核,不履行注册会计师的报表鉴证程序。
在审核时发现的未按会计准则核算造成的应计未计会计事项,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调整报告年度的有关会计事项,属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的应调整报告年度次年的汇算清缴事项。
(九)纳税调整证据的鉴证。
对于纳税调整证据的分析评价,首先应根据有关证据所反映的交易事项性质差异,将纳税调整证据分为时间性差异证据和永久性差异证据,然后进行纳税调整。

第二章收入鉴证实务

第九条《汇算清缴准则》“收入的审核”规定的基本方法及各项具体收入的审核
《汇算清缴准则》 “二、收入的审核”部分规定了收入审核的具体内容。
一、收入审核的基本方法
(一) 《汇算清缴准则》对收入审核基本方法的规定。
《汇算清缴准则》“二、收入审核(一)收入审核的基本方法”中,对收入审核的基本方法做出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评价收入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取得或编制收入项目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报表、总账、明细账及有关申报表等核对。
3.了解纳税人各类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及其业务项目的合理性和经常性。
4.初步评价与计算企业所得税相关的各个税种税目、税率选用的准确性。
5.查明收入的确认原则、方法,注意会计与税收在收入确认上的差异。
(二)收入审核基本方法。
《汇算清缴准则》对收入审核基本方法的规定共有5项,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属于符合性测试内容的第1条规定,二是属于实质性测试内容的第2、3、4、5条。
注册税务师在执行鉴证业务时,收集和评价与收入有关的会计核算证据,应适当实施符合性程序;收集和评价与收入有关的纳税调整证据,可以省略属于符合性测试内容的第1条,而直接实施实质性测试程序。
(三)收入的鉴证实务。
《汇算清缴准则》收入的审核部分,是按两个层次展开的,第一个层次由《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收入总额的五个明细项目组成;第二个层次由附表一(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的五个收入项目和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的两个收入项目等共七个项目组成。
收入项目的填报,一是根据会计准则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等三个会计科目提供的信息资料,这属于会计核算证据;二是根据税法规定应进行纳税调整的收入事项,包括“视同销售收入”和“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这类按税法规定取得的信息资料,属于纳税调整证据。对于收入的审核,会计核算证据的鉴证评价与纳税调整证据的鉴证评价,在程序上是有区别的,评价标准是不同的。
二、主营业务收入的鉴证
(一)《汇算清缴准则》对主营业务收入审核的规定。
《汇算清缴准则》“二、收入审核(二)主营业务收入的审核”中,对主营业务收入的审核做了规定,明确了审核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1.收入的确认依产品销售或提供服务方式和货款结算方式,按以下几种情况分类确认:
(1)采用直接收款销售方式的,应于货款已收到或取得收取货款的权利,并已将发票账单和提货单交给购货单位时,确认收入的实现。结合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等科目,审核委托单位是否收到货款或取得收取货款的权利,发票账单和提货单是否已交付购货单位。应注意有无扣压结算凭证,将当期收入转入下期入账,或者虚开发票、虚列购货单位,虚记收入,下期予以冲销等情形。
(2)采用预收账款销售方式的,应于商品已经发出时,确认收入的实现。结合预收账款、存货等科目,审核是否存在对已收货款并已将商品发出的交易不入账、转为下期收入等情形。
(3)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应于商品已经发出,劳务已经提供,并已将发票账单提交银行、办妥收款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结合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等科目,审核是否发货,托收手续是否办妥,托收承付结算回单是否正确,是否在发货并办妥托收手续当月作收入处理。
(4)委托其他单位代销商品、劳务的,应结合存货、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审核是否在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并按税法规定作收入处理。
(5)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应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审核是否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收入处理,是否存在不按合同约定日期确认收入不入账、少入账、缓入账的情形。
(6)长期工程合同收入,应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审核收入的计算、确认方法是否合乎规定,并核对应计收入与实计收入是否一致。注意查明有无随意确认收入、虚增或虚减本期收入的情形。
(7)采用委托外贸代理出口方式的,应于收到外贸企业代办的发运凭证和银行交款凭证时,确认收入的实现。重点审核有无代办发运凭证和银行交款单,是否存在不按发运凭证或银行交款凭证确认收入的情形。
(8)对外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商品房的,应于土地使用权和商品房已经移交,并将发票结算账单提交对方时,确认收入的实现。采用按揭方式销售的,审核是否按相关规定确认收入和交纳税金,即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9)对于向客户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用,如有线电视入网费、城市供热供水接网费、管道燃气入网费,审核是否按有关规定确认收入。
(10)对于企业取得的会员制会籍收入,审核入会者在入会后是否接受企业其他商品或服务而确定会籍收入,是否全额或分期计入收入。
2.验证应税收入在不同税目之间、应税与减免税项目之间是否准确划分,是否存在高税率的收入记入低税率的收入情况。
3.截止性测试:审核决算日前后若干日的出库单(或销售发票、账簿记录),观察截至决算日止销售收入记录是否有跨年度的情形。
4.审核企业从购货方取得的价外费用是否按规定入账。
5.审核销售退回、销售折扣与折让业务是否合理,内容是否完整,相关手续是否符合规定,确认销售退回、销售折扣与折让的计算和税务处理是否正确。重点审核给予关联企业的销售折扣与折让是否合理,是否有利用折让和销售折扣而转利于关联单位等情形。
(二)主营业务收入鉴证实务。
《汇算清缴准则》对主营业务收入审核的规定共有5项,都属于实质性测试的内容。按照实质性测试的类型,从经济业务实质测试、余额实质测试和分析性测试等三个方面,提出了审核的要求。一是第1、3、4项,是主营业务收入的余额实质性测试要求;二是第2项,是主营业务收入纳税情况的经济业务实质性测试;三是第5项,是具体销售业务收入的分析性测试。
在执行主营业务收入的鉴证业务时,根据《汇算清缴准则》的要求,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主营业务收入的确认时间。
《汇算清缴准则》中有关收入确认时间的内容,注册税务师在执行鉴证业务时,应根据被鉴证单位执行的会计准则有选择的使用。
对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可以按照《汇算清缴准则》规定的方法,确认收入实现;对于执行会计制度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则不能完全按照《汇算清缴准则》规定的方法,确认收入实现。
2.截止性测试技术的使用。
为防止销售记录截止的错误,审核时应将资产负债表日前后若干天记录的销售业务与销售发票和发运凭证进行核对,这就是销售截止测试,其目的是为了确定被鉴证单位主营业务收入会计记录的归属期是否正确,是否有将主营业务收入提前至本期或推迟至下期记账的情况。审核人员在鉴证中,应该关注三个与主营业务收入确认有着密切关系的日期:一是开具发票日期或者收款日期;二是记帐日期;三是发货日期。主营业务收入截止测试的关键就是检查三者是否归属于同一会计期间。
3、主营业务收入价格
鉴证人员应当获取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价格目录,抽查售价是否合理,并关注销售给关联方或关系密切的重要客户的销售价格。
三、其他业务收入的鉴证
(一)《汇算清缴准则》对其他业务收入审核的规定。
《汇算清缴准则》“二、收入审核(三)其他业务收入的审核”中,对其他业务收入的审核做了规定,明确了审核的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1.其他业务收入依销售方式按以下情况确认:
(1)材料销售的收入,应于货款已收到,并已将发票账单和提货单交给购货单位时,确认收入的实现。结合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等科目,审核有无扣压结算凭证,将当期收入转入下期入账,或将当期未实现的收入虚转为收入记账,在下期予以冲销等情形。
(2)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应于企业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重点审核代销清单的开出日期、商品的数量及金额的正确性。
(3)包装物出租收入,应于企业收到租金或取得收取租金的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重点审核发票账单和包装物发货单是否已交付租赁包装物单位,有无扣压结算凭证,将当期收入转入下期入账,或将当期未实现的收入虚转为收入记账,在下期予以冲销等情形。
(4)审核包装物押金收入,有无逾期未返还买方,未按规定确认收入的情形。
2.抽查大额其他业务收入的真实性。
3.对经常性的其他业务收入,从经营部门的记录中审核其完整性。
4.审核其他业务收入计价的合理性,查明有无明显转利于关联公司或截留收入;跟踪了解市场价格及同行业同期水平,判断计价是否合理。
5.审核其他业务收入涉及的相关各个税种是否及时申报足额纳税。
(二)其他业务收入鉴证实务。
《汇算清缴准则》对其他业务收入审核规定有5项,都属于实质性测试的内容。选择实质性测试的类型和鉴证审核目标等两个角度,从经济业务实质测试、余额实质测试和分析性测试等三个方面,提出了审核的要求。一是第1、5项,是其他业务收入的余额实质性测试要求;二是第2、3项,从实质性测试和鉴证审核目标两个角度,是其他业务收入的分析性测试,评价是否符合真实性、完整性的认定要求;三是第4项,是其他业务收入的分析性测试。
在执行其他业务收入的鉴证业务时,根据《汇算清缴准则》的要求,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真实性的认定。
真实性或称有效性,是指所列的余额是真实的。真实性的认定实际上是指其他业务收入是否存在或发生,要证明鉴证年度内损益表所列的其他业务收入是否确实发生。
2.完整性的认定。
完整性,是指发生的金额均已包括。完整性的认定,是指会计报表中应该列示的所有其他业务收入的项目和金额是否均以列入。
3.其他业务收入的确认时间。
《汇算清缴准则》中有关其他收入确认时间的内容,注册税务师在执行鉴证业务时,应根据被鉴证单位执行的会计准则有选择的使用。
对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可以按照《汇算清缴准则》规定的方法,确认其他业务收入实现;对于执行会计制度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则不能完全按照《汇算清缴准则》规定的方法,确认其他业务收入实现。
四、补贴收入的鉴证
(一)《汇算清缴准则》对补贴收入审核的规定。
《汇算清缴准则》“二、收入审核(四)补贴收入的审核”中,对补贴收入的审核做了规定,明确了审核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1.审核实际收到的补贴收入是否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2.审核按销量或工作量及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取得的补贴收入、销量或工作量计算是否准确、定额是否符合规定、计算结果是否正确。
3.审核企业从购货方取得的价外费用是否按规定入账。
4.审核企业取得减免税或地方性财政返还、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是否按规定入账。
(二)补贴收入鉴证实务。
《汇算清缴准则》规定的补贴收入审核的规定共有4项,其中第3项是应该删除的事项,因为它属于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或视同销售收入的审核鉴证内容,不属于补贴收入鉴证内容。其余3项都属于实质性测试的内容。
五、视同销售收入的鉴证
(一)《汇算清缴准则》对视同销售收入审核的规定。
《汇算清缴准则》“二、收入审核(五)视同销售收入的审核”中,对视同销售收入的审核做了规定,明确了审核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1.视同销售是指会计核算不作为销售,而税法规定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2.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的,重点审核是否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3.采用还本方式销售的,重点审核是否按货物的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4.采用以物易物方式销售的,重点审核以物易物的双方是否都作购销处理。
5.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的,重点审核是否分解为销售、购入处理。
6.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返利、返点及进场费、上架费等,是否按规定冲减成本及进项税金或确认收入和缴纳税金。
7.审核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材料、自产、委托加工产品,是否按税收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并缴纳相关税金。
8.审核将非货币性资产用于投资分配、捐赠、抵偿债务等是否按税收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并缴纳相关税金。
9.审核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留归企业的材料,是否按规定确认收入。
10.审核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种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
(二)视同销售收入鉴证实务。
《汇算清缴准则》对视同销售收入审核的规定共有10项,其中第2、3、4、5、6、10项属于流转税的视同销售内容,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视同销售的鉴证事项。其余4项都属于实质性测试的内容。
在执行视同销售收入的鉴证业务时,根据《汇算清缴准则》的要求,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收入”的计算。
收到补价方“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收入”的金额,按所处置非货币资产的总应收款金额(公允价值)减去应收补价款金额后的余额,确认计算。
非货币性交易中收到支付补价的,按照会计准则应确认的收益,属于在“营业外收入”中核算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不作为视同销售的非货币性交易。
2.注意不同税种的应税收入确认范围有区别。
在审核鉴证中应该注意,流转税的销售商品应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的销售商品应税收入内容是不同的,一是有些价外费用只是作为计算流转税的依据,而并不是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的内容;二是视同销售流转税与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一样,在实务操作当中,不能将流转税的应税销售商品收入额直接计入企业所得税的基本业务收入。
3.取得的各种价外基金、收费和附加。
企业收取和缴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收取,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做税前扣除;
企业收取和缴纳的各项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做税前扣除。
六、投资收益的鉴证
(一)《汇算清缴准则》对投资收益审核的规定。
《汇算清缴准则》“二、收入审核(六)投资收益的审核”中,对投资收益的审核做了规定,明确了审核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1.根据“长期投资”、“短期投资”、“银行存款”、“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存货”等明细账与有关凭证及签订的投资合同与协议,审核纳税人对外投资的方式和金额,了解该企业对投资单位是否拥有控制权,核算投资收益的方法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
2.根据“长期投资”、“银行存款”、“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等明细账及有关凭证,评估确认资产价值与账面净值的差额是否计入收益。
3.根据“长期投资”明细账,审核企业发生的债券溢价或折价是否在存续期间分期摊销,摊销方法及摊销额的计算是否正确,有无不按规定摊销调整当期收益的情形。
4.根据“长期投资”、“短期投资”、“投资收益”等明细账及其他有关资料,审核纳税人已实现的收益是否计入投资收益账户,有无利润分配分回实物直接计入存货等账户,未按同类商品市价或其销售收入计入投资收益的情形。
5.审核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所取得价款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是否计入投资收益,有无挪作他用的情形。
6.审核纳税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或向投资方分配,是否按销售和投资或销售和分配处理。
7.审核纳税人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记账,收回的投资收益是否入账,确认对外投资收益金额的准确性。
(二)投资收益鉴证实务。
《汇算清缴准则》对投资收益审核的规定共有7项,其中第2、6项不属于投资收益的审核鉴证内容,第2、6项是初始投资评估增值所得属于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的审核事项。第1、3、4、5、7项属于投资收益的实质性测试的内容。
注册税务师在执行鉴证业务时,应根据税法规定的投资收益申报程序,对有关事项进行鉴证。
七、营业外收入的鉴证
(一)《汇算清缴准则》对营业外收入审核的规定。
《汇算清缴准则》“二、收入审核(七)营业外收入的审核”中,对营业外收入的审核做了规定,明确了审核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1.结合固定资产科目,审核固定资产盘盈、清理的收益是否准确计算入账。
2.结合存货、其他应付款、盈余公积、资本公积等科目,审核是否存在营业外收入不入账或不及时入账的情况。
3.审核无形资产转让的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是否正确,注意转让的是所有权还是使用权。
4.审核营业外收入是否涉及需申报增值税或营业税的情况。
5.审核非货币性资产交易的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是否正确,注意收到补价一方所确认的损益的正确性。
6.审核罚款净收入的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是否正确,注意纳税人是否将内部罚款与外部罚款区别,是否将行政处罚与违法处罚区别。
(二)营业外收入鉴证实务。
《汇算清缴准则》规定的营业外收入审核的规定共有6项,都属于营业外收入的实质性测试的内容。
在执行营业外收入的鉴证业务时,根据《汇算清缴准则》的要求,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只有收到补价方才确认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
“¬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反映非货币性交易中收到补价的,按照会计准则应确认的收益。这类收益只发生在有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中,这项收益只有收到补价方,才确认该项收益;支付补价方,不可能发生这项收益。
2.营业外收入中的无形资产转让收入仅包括转让所有权。
在营业外收入中核算的无形资产转让收入,是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所有权而取得的收入和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除土地使用权)的收入属于主营业务收入中“让渡资产使用权”核算的内容。
3.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确认时间。
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确认,应于特许权已经转让,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技术转让收入可借鉴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方法处理。
八.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的鉴证
(一)《汇算清缴准则》对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审核的规定。
《汇算清缴准则》“二、收入审核(八)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的审核”中,对该类收入的审核做了规定,明确了审核要求,第1、2、3、4、5条引用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略。
2.略。
3.略。
4.略。
5.略。
6.审核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是否按规定并入总收入,是否发生了冲减在建工程成本的情形。
7.审核企业取得的保险无赔款优待,是否按税法有关规定确认为收入。
8.审核其他除视同销售收入之外税法规定应确认的收入。
(二)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鉴证实务。
《汇算清缴准则》对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审核的规定共有8项,都属于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的实质性测试的内容。该项规定,基本是采取列举的方式,说明了收入的主要内容。
第十条 主表收入总额的鉴证实务
一、鉴证主表收入总额应取得的证据
(一)附表一(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
(二)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
(三)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
(四)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
(五)填报上表有关的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六)取得补贴收入的有关文件、收款收据、银行入帐的票据单证;
(七)补贴收入的会计核算资料。
二、依据附表填报的四项收入的鉴证
注册税务师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主表”)进行鉴证,分析评价其中依据附表填报的“销售(营业)收入”、“投资收益”、“投资转让净收入”、“其他收入”等四个收入事项时,仅就“主表”与十三张附表(以下简称“附表”)的逻辑关系进行审核,其他的审核鉴证程序在分析评价“附表”时执行。
三、补贴收入的鉴证
(一)补贴收入会计核算证据的鉴证。
注册税务师对补贴收入的会计核算证据进行鉴证,执行本指南第八条第六款规定的鉴证程序。
(二)补贴收入纳税调整证据的鉴证。
永久性差异。会计上对税法规定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免征所得税部分,作为补贴收入,增加了利润;按税法规定年末纳税申报时将其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时间性差异。会计上对企业以销售量或工作量等为基数,依据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计算,并按期收到的定额补贴,采用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认补贴收入。税法上对补贴收入的确认是收付实现制,在实际收到年度确认补贴收入,企业应按税法规定调增实际收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三)不在补贴收入科目中核算事项的鉴证。
审核下列两项不属于“补贴收入”科目核算内容,是否按下列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对账务处理不规范且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方法,应按会计差错进行更正。
第十一条 《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的鉴证实务
注册税务师对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的会计核算证据和纳税调整证据进行鉴证,执行本指南第八条第六款规定的鉴证程序。
一、销售商品收入的鉴证
对销售商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证据,执行鉴证业务,主要是对会计与税法存在差异的会计事项进行分析评价。
(一)确认范围的差异事项鉴证。
对销售商品确认范围的鉴证,应关注以下事项:
1.行为不同。会计上商品销售仅包括直接有偿方式的销售行为,而对投资、捐赠、自用不作为销售处理;而税制商品销售既包括直接有偿方式的销售,又包括视同销售。既包括货币性交易,也包括非货币性交易。
2.对象不同。会计上属于商品的交易对象仅包括用于销售的存货,不包括转让、处置、出售的其他资产;税制上商品的交易对象,既包括会计上的商品,又包括转让、处置、出售的其他资产。如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等固定资产征收营业税,销售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征收增值税。
3.内容不同。会计收入的内容仅限于销售商品的价款收入,而不包括价外费用;税务上的收入在内容上既包括销售商品价款,也包括收取的价外费用。
(二)确认时间的差异事项鉴证。
对销售商品确认时间的鉴证,应关注会计确认条件与税法确认条件的差异事项,并进行纳税调整。
(三)现金折扣销售差异事项鉴证。
现金折扣在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上的差异,集中体现在作为财务费用的现金折扣进入会计成本与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条件不同。会计上不确认收入,在所得税的征管上,如果在折扣环节没有证据证明购货方未将享受的现金折扣计入成本,汇算清缴申报时应做调整增加处理。
(四)商业折扣业务差异事项鉴证。
对商业折扣,税法是形式为主的原则,强调返还款必须在同一张销货发票上列明,未按规定开具的不得冲减销售收入;会计上是实质为主的原则,强调收入可靠计量,将折扣直接冲减销售收入。
(五)销售折让业务差异事项鉴证。
在购销双方就销售折让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销售方也未采取任何弥补措施的情况下,关于销售折让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核心是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运用问题。
会计上强调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实质性条件不具备只有形式条件,会计上不作收入处理。税法强调的是法律形式,只要具备了形式条件,实质条件不具备,也应作为应税收入处理。
(六)预收款销售差异事项鉴证。
按照会计准则规定,一次预收销售是在交货时货款作收入处理。分期预收款销售,在商品交付前预收的货款应作为销售方的一项负债处理,待货物实际交付后货款作销售收入处理。
企业所得税对分期预收款销售的处理与会计处理方法不同。在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作销售收入处理。
预收款销售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属于时间性差异,对于预收款的销售会计上适用权责发生制原则,税法适用收付实现制原则。
(七)售后回购差异事项鉴证。
会计与税法关于售后回购的差异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业务定性不同。会计上对售后回购业务不确认为销售商品,而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视同融资作账务处理。税法则不同,它强调的是法律形式,把售后回购业务视为销售、购入两项经济业务处理。
2.对收入的处理不同。会计将收取商品价款不作为收入处理,流转税、所得税均作为应税收入处理,在纳税申报时计入纳税申报表。
(八)销售退回差异事项鉴证。
企业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前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应作为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企业年度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除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可能因发生于报告年度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相应产生会计与税法对销售退回相关的收入、成本等确认时间不同以外,对于其他的销售退回,会计准则及相关准则的规定与税法规定是一致的。
先汇算后决算情况下,汇算清缴后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纳税申报表中没有调减报告年度销售收入,年度会计决算报表中已经调减报告年度销售收入,造成报告年度的会计报告销售收入小于申报纳税销售收入。对于先汇算后决算所产生的,同一报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决算计算结果小于纳税申报计算结果,所形成的差额,应在下一报告年度作为纳税申报调整减少项目。
(九)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差异事项鉴证。
对于附有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业务,一是原则上的差异,会计处理上强调谨慎性原则,考虑收入将来要承担的潜在风险;而税法,特别是所得税法不考虑纳税人经营上的潜在风险。二是处理方式的差异,会计准则允许会计人员根据经验进行职业判断;税法要求纳税人严格执行税法规定,按法定的税务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业务处理。
二、提供劳务收入的鉴证
对提供劳务收入的鉴证,应关注以下事项:
(一)确认原则不同。会计上对劳务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交易,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和谨慎性原则;税法坚持法定原则,不承认谨慎性原则。
(二)计量条件不同。会计上对劳务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交易,按成本补偿情况计量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在税务处理上,所得税对于成本不能得到补偿的应按财产损失处理,财产损失未经批准不得扣除。
(三)配比原则的使用不同。会计上对劳务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交易,按照成本补偿的情况确认收入。在配比原则的运用上数量界限是确认的收入只能等于或小于成本,不能大于成本。对于这类交易情况现行所得税税制正常经营性损益事项,可以不进行纳税调整。
三、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鉴证
对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鉴证,应关注以下事项:
(一)企业范围不同。新会计准则规定,利息收入是针对金融企业来说的,银行贷款收入属于其让渡金融资产使用权的收入;使用费收入包括企业出租资产的租金、企业债权投资的利息、股权投资的现金股利。
税收制度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
(二)利息收入的内容不同。会计准则规定的利息主要指金融业务利息收入;税法规定,企业的存款利息收入和贷款利息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另外,符合规定条件的基金会,除购买股票、债券(国库券除外)等有价证券之外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收入均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平时账务处理时,遵循会计准则的规定,将国债利息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年末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国债利息收入作纳税调减,即调减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确认时间不同。会计准则对于利息收入的确认时间比较原则,在把握上是看什么时候具备两个确认条件,什么时间具备就什么时候确认,给会计人员较大的判断性选择;税法规定了明确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如果在以后年度会计上确认收入时,因为已经提前完税,在该会计年度应作相应的纳税调整减少处理。
四、建造合同收入的鉴证
对建造合同收入的鉴证,应关注以下事项:
(一)税法对计量和确认方法的选择更灵活。税法规定,企业能够可靠预计收入和配比费用的按照完工进度或完工百分比法;不能可靠预计的,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方法(按上年的实际、计划数或其他方法)先预缴所得税款,到工程完成后再汇算清缴。会计上对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根据合同成本的收回情况确认收入和费用。
(二)税法对完工百分比法的使用条件与会计不同。会计对建造合同的完成结果区分可靠估计和不可靠估计两种情况,分别处理。税法对完工百分比法的使用没有这个条件限定,对于会计有关合同完工情况的专业判断,并不全部认可,主要是依据建造合同的进度,确认收入。对于坏账损失的税前扣除,税务机关还规定了许多的限定条件。
五、其他业务收入的鉴证
对其他业务收入确认时间的鉴证,应关注会计确认条件与税法确认条件的差异事项,并进行纳税调整。
六、视同销售收入的鉴证
对视同销售收入的鉴证,应关注以下事项:
(一)计价标准不同。会计对于视同销售行为,是按成本价转出存货,并确认相关项目的成本。税法则按同类商品的市场价确认转出存货的销售收入,并按税法规定计算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前提条件不同。会计准则按照连续经营的假设,对于非日常活动性的交易收入,确认为营业外收入。视同销售从会计角度来看属于偶发性的边缘性的业务,不属于日常活动性质的交易行为。税法认定视同销售作为应税收入,是按照经营性、非经营性来划分的,不是按照日常活动的标准,只要是经营性的无论是日常性还是偶发性的全部应作为经营收入。
(三)划分标准不同。会计准则强调流入标准,以是否导致权益增加作为确认收入的条件,视同销售不增加权益,只是资产的转换,会计准则就不做销售处理。税法强调流转环节标准,不以是否导致权益增加作为确认应税收入的条件,而是以交易环节作为确认条件,有些视同销售业务尽管没有改变财产的权属,但是在流转环节上发生了移动,就应当确认为应税收入。
七、非货币性交易的鉴证
“处置非货币性资产”的视同销售金额,收到补价方,按所处置非货币资产的总应收款金额(公允价值)减去应收补价款金额后的金额,确认计价。
非货币性交易中,需要划分视同销售金额和营业外收入金额的情况,发生在收到补价的企业。这项内容是收到补价方,填报按会计准则确认的在“营业外收入”账户中的补价应确认的净收益金额。
八、营业外收入的鉴证
对于营业外收入的鉴证,重点是审核企业营业外收入的核算范围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未按会计准则核算造成的应计未计收入,按要求进行纳税调整。
九、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的鉴证
注册税务师在执行鉴证业务时,应注意把握“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所包含事项。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不仅包括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所列举的事项,还包括主营业务当中的差异调整金额、计量差异调整金额和前面列举的具体交易纳税调整金额。
第十二条 《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的鉴证实务
注册税务师对金融企业收入的会计核算证据和纳税调整证据进行鉴证,执行本指南第八条第六款规定的鉴证程序。
一、会计核算证据的鉴证
基本业务收入的审核,一是内容审核;二是确认时间审核;三是计量审核;四是会计处理。审核的关键是对上述四个审核项目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认定,对于未按会计核算的收入,所造成的差错,对收入总额有影响的,应进行纳税调整。
二、纳税调整证据的鉴证
对金融企业收入的鉴证,应关注以下事项并进行纳税调整:
(一)应收利息时间的确认标准差异。税法与会计是期限相同,时点不同。
(二)计量基础不同。会计按收付实现制原则,税法按权责发生制原则。
(二)国债利息的差异。会计上计入利润,税法给予免税优惠。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事业单位收入总额的鉴证实务
一、事业单位收入总额的鉴证
注册税务师对事业单位收入总额的会计核算证据和纳税调整证据进行鉴证,执行本指南第八条第六款规定的鉴证程序。
鉴证业务应分步进行:第一步,对收入项目征免税的划分,划分出被鉴证单位哪些是应税收入,哪些是免税收入;第二步,按权责发生制进行调整的收入事项。
二、免税收入的有关证据的鉴证
(一)证据的取得。
1.直接划拨经费。对事业单位取得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的经费,以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拨款单为财政拨款的确认证明;
2.间接转拨经费。事业单位之间转拨的财政经费,以取得的转拨单和汇款单为财政拨款的确认证明;
3.证据提交。转拨单必须经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审核签章后,再由所属事业单位转交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4.课题经费。对事业单位取得不是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而从其他部门取得的由财政资金设立的项目(课题)经费,以上级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与有关部门签定承担该项目(课题)的合同、协议、计划任务书,作为财政拨款的确认证明。
5.课题设立文件。
(二)免税收入的鉴证。
对事业单位免税收入的证据分析评价,一是要验证项目情况;二是查证拨款单证、合同等证据取得情况;三是经费划拨情况;四是属于财政资金设立的课题项目,应对该项目的立项依据做出评价。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总额的鉴证实务
注册税务师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的会计核算证据和纳税调整证据进行鉴证,执行本指南第八条第六款规定的鉴证程序。
一、收入总额的确认
注册税务师执行鉴证业务时,应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确认收入总额。
二、纳税调整事项鉴证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填表的要求是使用事业单位的收入项目明细表。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上的信息与收入项目明细表的信息不对应,在没有使用新的收入项目明细表之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填报这张表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操作,注册税务师对该表执行鉴证业务也应执行下列程序:
第一步是将会计核算信息资料按照收入项目明细表的要求,进行重新分类;
第二步是对交换交易收入中,会计上不作收入而按税法规定应作收入的项目,和经营收入中时间性差异事项和永久性差异事项,做收入纳税调整处理;
第三步是确认免税所得,确认免税收入,不仅要关注是否有文件依据,更要注意鉴证实际交易性质是否有证据证明,属于免税收入事项。
第十五条 《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投资收益的鉴证实务
注册税务师对投资所得(损失)的会计核算证据和纳税调整证据进行鉴证,执行本指南第八条第六款规定的鉴证程序。
一、投资收益的鉴证
(一)持有投资收益的鉴证。
1.短期投资收益的确认。
注册税务师对短期投资收益进行鉴证时,应按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1)持有期间的现金股利或利息,会计制度冲成本,新准则确认投资收益,税法计所得。
(2)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股利,会计制度不作账务处理,新准则确认投资收益,税法按股票面值作为股利性所得处理,并增加计税成本。
(3)权益投资确认时间,会计上只确认投资转让收益或损失,税法规定必须严格区分股息性所得与投资转让收益或损失,股息性所得的确认时间是被投资方会计上进行利润分配时,不是完全的收付实现制。
2.长期债权投资损益的确认。
注册税务师对长期投资收益进行鉴证时,应按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长期债权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的处理方法,新旧会计准则与税法是一致的。注册税务师执行鉴证业务时,可以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进行处理。
3.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收益的确认。
注册税务师对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收益进行鉴证时,应关注下列鉴证事项并进行调整。
(1)成本法下的股息性所得分配来源不同。
(2)确认投资收益的时间差异。
(3)亏损的处理方法不同。
(4)股票股利所得处理方法不同。
(二)应补税的投资收益已纳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在被投资方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投资收益÷(1-被投资方适用税率)×被投资方适用税率
对不补税的股权投资的持有收益,不再计算其被投资方的已纳所得税额。
(三)投资转让或所得(处置收益)的计算。
1.投资转让净收入的计算。
投资转让净收入,按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转让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算确认。
实际操作中,应该注意投资转让净收入的有关数据,是根据会计资料的有关数据计算取得,审核时重点是有关业务的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不符合会计制度规定的,按会计差错进行处理。
2.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计算。
“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投资转让净收入-投资转让成本”,如为正数,为本期发生的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如为负数,为本期发生的股权投资转让损失。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在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按规定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四)投资转让或所得(处置收益)的差异调整。
对于“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鉴证,第一步是按上述要求计算,第二步是进行纳税调整。
注册税务师对投资转让或所得(处置收益)进行鉴证时,应关注下列鉴证事项并进行调整。
1.短期投资处置所得
税收制度对按会计核算计提的跌价准备不允许税前扣除,对取得的持有收益确认当期所得而不是冲减投资成本。由于税收制度坚持历史成本原则,这就造成了税收制度的短期投资计税成本一般情况下大于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处置收入不变的情况下,由于计税成本与会计成本的不同,处置所得必然不同。
2.长期债权投资处置损益的确认
税收制度对按会计核算计提的跌价准备不允许税前扣除,由于税收制度坚持历史成本原则,这就造成了税收制度的长期债权投资计税成本一般情况下大于长期债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处置收入不变的情况下,由于计税成本与会计成本的不同,处置所得必然不同。
3.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损益的确认
(1)投资损失扣除时间不同;
(2)股权投资处置收益确认时间的程序要求;
(3)持有收益和处置收益的处理方法不同;
(4)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的纳税调整金额。
4.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纳税调整金额计算
(1)权益法下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方法不同;
(2)股权投资差额摊销产生的纳税调整金额。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投资收益的鉴证
注册税务师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投资收益进行鉴证时,应关注下列鉴证事项并进行调整。
(一)确认投资收益的时间不同;
(二)持有收益和处置收益的处理方法不同;
(三)亏损的处理方法不同;
(四)股票股利所得处理方法相同;
(五)投资损失扣除时间不同;
(六)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方法不同。

第三章扣除项目鉴证实务

第十六条《汇算清缴准则》“成本费用的审核”规定的基本方法和各项成本费用的审核
一、成本费用审核的基本方法
(一)《汇算清缴准则》对成本费用审核基本方法的规定。
《汇算清缴准则》“一、成本费用的审核(一)成本费用审核的基本方法”中,对成本费用审核的基本方法做出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具体如下:
“1.评价有关成本费用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获取相关成本费用明细表,复核计算是否正确,并与有关的总账、明细账、会计报表及有关的申报表等核对。
3.审核成本费用各明细子目内容的记录、归集是否正确。
4.对大额业务抽查其收支的配比性,审核有无少计或多计业务支出。
5.审核会计处理的正确性,注意会计准则与税收规定间在成本费用确认上的差异。”
(二)成本费用鉴证的基本方法。
《汇算清缴准则》对成本费用审核基本方法的规定共有5项,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属于符合性测试内容的第1条,二是属于实质性测试内容的第2、3、4、5条。
注册税务师在执行鉴证业务时,收集和评价与成本费用有关的会计核算证据,应适当实施符合性程序;收集和评价与成本费用有关的纳税调整证据,可以省略属于符合性测试内容的第1条,而直接实施实质性测试程序。
(三)成本费用鉴证的评价标准。
成本费用的鉴证评价标准,是指鉴证评价的法律依据。在执行业务时,要区分三种情况选择评价标准。一是可据实税前扣除项目,主要标准是会计准则,因为税法在这方面没有特殊的要求,鉴证的主要目的是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进行评价。二是限标准的税前扣除项目和需经税务机关批准或备案的税前扣除项目,主要标准是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会计准则是次要标准,鉴证的主要目的是按税法规定标准进行纳税调整。三是税前不允许扣除的项目,只能依据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评价,会计上无论是作为成本费用还是营业外支出,均不能税前扣除,必须进行纳税调整。
二、主营业务成本的审核
(一)《汇算清缴准则》对主营业务成本审核的规定。
《汇算清缴准则》“一、成本费用的审核(二)主营业务成本的审核”,以工业企业生产成本为例,对主营业务成本的审核做出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具体如下:
1.审核明细账与总账、报表(在产品项目)是否相符;审核主营业务收入与主营业务成本等账户及其有关原始凭证,确认企业的经营收入与经营成本口径是否一致。
2.获取生产成本分析表,分别列示各项主要费用及各产品的单位成本,采用分析性复核方法,将其与预算数、上期数或上年同期数、同行业平均数比较,分析增减变动情况,对有异常变动的情形,查明原因,作出正确处理。
3.采购成本的审核。
(1)审核由购货价格、购货费用和税金构成的外购存货的实际成本。
(2)审核购买、委托加工存货发生的各项应缴税款是否完税并计入存货成本。
(3)审核直接归于存货实际成本的运输费、保险费、装卸费等采购费用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
4.材料费用的审核。
(1)审核直接材料耗用数量是否真实。
——审核“生产成本”账户借方的有关内容、数据,与对应的“材料”类账户贷方内容、数据核对,并追查至领料单、退料单和材料费用分配表等凭证资料。
——实施截止性测试。抽查决算日前后若干天的领料单、生产记录、成本计算单,结合材料单耗和投入产出比率等资料,审核领用的材料品名、规格、型号、数量是否与耗用的相一致,是否将不属于本期负担的材料费用计入本期生产成本,特别应注意期末大宗领用材料。
(2)确认材料计价是否正确。
——实际成本计价条件下:了解计价方法,抽查材料费用分配表、领料单等凭证验算发出成本的计算是否正确,计算方法是否遵循了一贯性原则。
——计划成本计价条件下:抽查材料成本差异计算表及有关的领料单等凭证,验证材料成本差异率及差异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3)确认材料费用分配是否合理。核实材料费用的分配对象是否真实,分配方法是否恰当。
5.辅助生产费用的审核。
(1)抽查有关凭证,审核辅助生产费用的归集是否正确。
(2)审核辅助生产费用是否在各部门之间正确分配,是否按税法的有关规定准确计算该费用的列支金额。
6.制造费用的审核。
(1)审核制造费用中的重大数额项目、例外项目是否合理。
(2)审核当年度部分月份的制造费用明细账,是否存在异常会计事项。
(3)必要时,应对制造费用实施截止性测试。
(4)审核制造费用的分配标准是否合理。必要时,应重新测算制造费用分配率,并调整年末在产品与产成品成本。
(5)获取制造费用汇总表,并与生产成本账户进行核对,确认全年制造费用总额。
7.审核“生产成本”、“制造费用”明细账借方发生额并与领料单相核对,以确认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是否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当期用于连续生产的外购消费品的价款数及委托加工收回材料的相应税款数是否正确。
8.审核“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的借方红字或非转入产成品的支出项目,并追查至有关的凭证,确认是否将加工修理修配收入、销售残次品、副产品、边角料等的其他收入直接冲减成本费用而未计收入。
9.在产品成本的审核。
(1)采用存货步骤,审核在产品数量是否真实正确。
(2)审核在产品计价方法是否适应生产工艺特点,是否坚持一贯性原则。
——约当产量法下,审核完工率和投料率及约当产量的计量是否正确;
——定额法下,审核在产品负担的料工费定额成本计算是否正确,并将定额成本与实际相比较,差异较大时应予调整;
——材料成本法下,审核原材料费用是否在成本中占较大比重;
——固定成本法下,审核各月在产品数量是否均衡,年终是否对产品实地盘点并重新计算调整;
——定额比例法下,审核各项定额是否合理,定额管理基础工作是否健全。
10.完工产品成本的审核。
(1)审核成本计算对象的选择和成本计算方法是否恰当,且体现一贯性原则。
(2)审核成本项目的设置是否合理,各项费用的归集与分配是否体现受益性原则。
(3)确认完工产品数量是否真实正确。
(4)分析主要产品单位成本及构成项目有无异常变动,结合在产品的计价方法,确认完工产品计价是否正确。
11.审核工业企业以外的其他行业主营业务成本,应参照相关会计准则,按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二)主营业务成本的鉴证
《汇算清缴准则》规定的主营业务成本审核的规定共有11项,第1项属于符合性测试,第2~10项都属于实质性测试的内容。按照实质性测试的类型,从余额实质测试和分析性测试等两个方面,提出了审核的要求。一是第3~10项,是主营业务成本的余额实质性测试要求;二是第2项,是主营业务成本的分析性测试。
《汇算清缴准则》以工业企业生产成本为例,对主营业务成本的测试方法做了案说性的介绍。
本指南根据《汇算清缴准则》的要求,在鉴证实务部分,根据申报表的要求,对主营业务成本的鉴证事项,做出了具体的补充规定。
三、其他业务支出的审核
(一) 《汇算清缴准则》对其他业务支出审核的规定。
《汇算清缴准则》“一、成本费用的审核(三)其他业务支出审核”中,对其他业务支出审核做出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具体如下:
1.审核材料销售成本、代购代销费用,包装物出租成本、相关税金及附加等其他业务支出的核算内容是否正确,并与有关会计账表核对。
2.审核其他业务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并作出相应处理。
(二)其他业务支出的鉴证。
《汇算清缴准则》规定的其他业务支出审核的规定共有两项,都属于实质性测试的内容。
其他业务支出的差异与主营业务成本的差异是一样的,都属于生产经营性差异。具体处理方法请参照主营业务成本的程序,执行鉴证业务。
四、视同销售成本的审核
(一) 《汇算清缴准则》对视同销售成本审核的规定。
《汇算清缴准则》“一、成本费用的审核(四)视同销售成本的审核”中,对视同销售成本的审核做出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具体如下:
1.审核视同销售成本是否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视同销售收入数据的口径一致。
2.审核企业自己生产或委托加工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是否按税法规定作为完工产品成本结转销售成本。
3.审核企业处置非货币性资产用于投资、分配、捐赠、抵偿债务等,是否按税法规定将实际取得的成本结转销售成本。
4.审核企业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留归企业的材料,是否按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销售成本。
(二)视同销售成本的鉴证。
《汇算清缴准则》规定的视同销售成本审核的规定共有4项,都属于实质性测试的内容。这几项规定,根据不同的交易情况,分别提出了具体的鉴证方法。主要要求是,每一笔被确认为视同销售的经济事项,在确认计算应税收入的同时,均应确认与此收入相配比的应税成本。
五、营业外支出的审核
(一) 《汇算清缴准则》对营业外支出审核的规定。
《汇算清缴准则》“一、成本费用的审核(五)营业外支出的审核”中,对营业外支出的审核做出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具体如下:
1.审核营业外支出是否涉及税收规定不得在税前扣除的项目。重点审核:
(1)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2)各种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3)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的有赔偿部分;
(4)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捐赠;
(5)各项赞助支出;
(6)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7)为被担保人承担归还所担保贷款的本息;
(8)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2.审核营业外支出是否按税法规定准予税前扣除。
(1)审核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流动资产非正常盘亏、毁损、报废的净损失是否减除责任人赔偿,保险赔偿后的余额是否已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
(2)审核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发生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失,是否已经过主管税务机关认定。
(3)审核处置固定资产损失、出售无形资产损失、债务重组损失,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经过税务机关认定审批。
(4)审核捐赠是否通过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进行,捐赠数额是否超过税法规定限额。
(5)审核企业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是否扣除了已经赔偿的部分。
3.审核大额营业外支出原始凭证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税前扣除规定的要求。
4.抽查金额较大的营业外支出项目,验证其按税法规定税前扣除的金额。
5.审核营业外支出是否涉及将自产、委托加工、购买的货物赠送他人等视同销售行为是否缴纳相关税金。
(二)营业外支出的鉴证。
《汇算清缴准则》对营业外支出审核的规定共有5项,都属于实质性测试的内容。这几项规定可以分为三部分,一是第1项属于营业外支出鉴证的应关注的不允许税前扣除的事项;二是第2项中规定的5个小项中的(4),属于公益性捐赠鉴证事项;三是第2项中规定的其他(1)、(2)、(3)、(5)等四个小项,属于财产损失的鉴证事项。
对于上述营业外支出的事项,审核鉴证时应注意,在这部分内容中,不要考虑纳税调整事项,需要做的只是评价营业外支出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政策。对于财产损失的鉴证,不执行《汇算清缴准则》,而应执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
六、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成本费用的审核
(一) 《汇算清缴准则》对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成本费用审核的规定。
《汇算清缴准则》“一、成本费用的审核(六)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成本费用的审核”中,对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成本费用的审核做出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具体如下:
1.审核资产评估减值等其他特殊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是否已经过主管税务机关认定。
2.审核其他需要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事项。
(二)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成本费用的鉴证。
《汇算清缴准则》对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成本费用审核的规定共有2项,都属于实质性测试的内容。审核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成本费用,与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之间,不存在对应的配比关系。
2.资产评估减值属于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税前扣除的项目,未经税务机关批准项目不得税前扣除,审核的关键证据是必须取得税务机关的批准文件。
3.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成本费用,还包括纳税人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失的事项。
七、期间费用的审核
(一) 《汇算清缴准则》对期间费用审核的规定。
《汇算清缴准则》“一、成本费用的审核(七)销售(营业)费用的审核、(八)管理费用的审核、(九)财务费用的审核”中,对期间的审核做出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具体如下:
“(七)销售(营业)费用的审核
1.分析各月销售(营业)费用与销售收入比例及趋势是否合理,对异常变动的情形,应追踪查明原因。
2.审核明细表项目的设置,是否符合销售(营业)费用的范围及其有关规定。
3.审核企业发生的计入销售(营业)费用的佣金,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
4.审核从事商品流通业务的企业购入存货抵达仓库前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运输存储过程中的保险费、装卸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购货费用按税法规定计入营业费用后,是否再计入销售费用等科目重复申报扣除。
5.审核从事邮电等其他业务的企业发生的营业费用已计入营运成本后,是否再计入营业费用等科目重复申报扣除。
6.审核销售(营业)费用明细账,确认是否剔除应计入材料采购成本的外地运杂费、向购货方收回的代垫费用等。
7.涉及到进行纳税调整事项的费用项目,应按相关的纳税调整事项审核要点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出的问题反映在相关的纳税调整事项审核表中。
(八)管理费用的审核
1.审核是否把资本性支出项目作为收益性支出项目计入管理费。
2.审核企业是否按税法规定列支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并确认计算该项支出金额的准确性。
3.审核企业是否按税法规定剔除了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
4.审核计入管理费的总部经费(公司经费)的具体项目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的金额是否准确。
5.审核企业计入管理费用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有关凭证和证明材料是否齐全。
6.涉及到进行纳税调整事项的费用项目,应按相关的纳税调整事项审核要点进行审核,并将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反映在相关的纳税调整事项审核表中。
(九)财务费用的审核
1.利息支出的审核参见纳税调整审核中利息支出的审核,并将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反映在利息支出审核表中。
2.审核利息收入项目。
(1)获取利息收入分析表,初步评价计息项目的完整性。
(2)抽查各银行账户或应收票据的利息通知单,审核其是否将实现的利息收入入账。期前已计提利息,实际收到时,是否冲转应收账款。
(3)复核会计期间截止日应计利息计算表,审核其是否正确将应计利息收入列入本期损益。
3.审核汇兑损益项目。
(1)审核记账汇率的使用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2)抽样审核日常外汇业务,审核折合记账本位币事项的会计处理的准确性。
(3)抽查期末(月、季或年)汇兑损益计算书,结合对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对外结算的外币债权债务项目,审核计算汇兑损益项目的完整性、折算汇率的正确性、汇兑损益额计算的准确性、汇兑损益会计处理的适当性。
4.抽查金额较大的手续费或其他筹资费用项目相关的原始凭证,判断该项费用的合理性。”
(二)期间费用的鉴证。
《汇算清缴准则》对期间费用审核的有关规定,都属于实质性测试的内容。在执行鉴证业务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期间费用是根据会计核算资料填报的,对期间费用的鉴证,主要是审核是否按会计准则进行帐务处理。对于限标准税前扣除的、经批准税前扣除的期间费用,不作为执行期间费用鉴证业务这个环节的工作内容,而应在纳税调整事项中做专项鉴证处理。
2.重点关注事项,是期间费用中的会计差错是否全部更正。
3.采集数据时,不要发生抄录错误。
4.注意记录期间费用中所存在的差异事项,为纳税调整做好取证工作。
第十七条 主表扣除项目的鉴证实务
一、证据的取得
(一)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
(二)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
(三)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明细表》;
(四)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
(五)填报上表有关的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六)支付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的缴款凭证;
(七)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的会计核算资料。
二、依据附表填报的四项扣除项目的鉴证
注册税务师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鉴证,分析评价其中依据附表填报的“销售(营业)成本”、“期间费用”、“其他扣除项目”和“投资转让成本”等四个扣除项目时,仅就“主表”与十三张附表(以下简称“附表”)的逻辑关系进行审核,其他的审核鉴证程序在分析评价“附表”时执行。
三、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的鉴证
注册税务师对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关注以下事项并进行纳税调整。
(一)税金确认时间。
税金的确认时间,一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二是税前扣除时间的确认。税金税前扣除的时间是缴纳时间,而不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税金在计算所得税时,税前扣除的原则以收付实现制为主,而不是以权责发生制为主。对于按照纳税义务时间预提的税金,超过了纳税申报期仍长期挂账的,不得税前扣除。
(二)税金确认的范围。
税金确认范围有两方面内容,一是纳税义务的选择;二是计税依据的范围。
(三)税金的计量。
税金的计量存在三个问题:一是税率选择,二是税额计算,三是已缴税额计算。
第十八条 《成本费用明细表》的鉴证实务
注册税务师对成本费用的会计核算证据和纳税调整证据进行鉴证,执行本指南第八条第六款规定的鉴证程序。
一、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支出的鉴证
注册税务师对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支出进行鉴证时,执行会计核算证据的鉴证程序,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计算口径的差异;
(二)确认方法不同;
(三)销售税金及附加;
(四)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支出中,涉及的纳税调整事项,不属于本表的鉴证事项。
二、视同销售成本的鉴证
对视同销售成本进行鉴证时,执行纳税调整证据的鉴证程序。在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参照主营业务成本计量的方法,计算确认视同销售成本。
三、营业外支出的鉴证
注册税务师对营业外支出进行鉴证时,执行成本费用会计核算证据的鉴证程序。
四、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成本费用鉴证
注册税务师对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成本费用进行鉴证时,执行纳税调整证据的鉴证程序。在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参照主营业务成本计量的方法,计算确认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成本费用。
五、期间费用的鉴证
注册税务师对于期费用进行鉴证时,执行成本费用会计核算证据的鉴证程序。
期间费用中,涉及的纳税调整事项,不属于《成本费用明细表》的鉴证事项,应在对《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进行鉴证时,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的鉴证实务
注册税务师对金融企业成本费用的会计核算证据和纳税调整证据进行鉴证,执行本指南第八条第六款规定的鉴证程序。
金融企业成本费用中,涉及的纳税调整事项,不属于本表的鉴证事项。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明细表》事业单位支出项目的鉴证实务
注册税务师对事业单位支出项目的会计核算证据和纳税调整证据进行鉴证,执行本指南第八条第六款规定的鉴证程序。
事业单位支出项目中,涉及的纳税调整事项,不属于本表的鉴证事项。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明细表》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的鉴证实务
注册税务师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的会计核算证据和纳税调整证据进行鉴证,执行本指南第八条第六款规定的鉴证程序。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中,涉及的纳税调整事项,不属于本表的鉴证事项。
第二十二条 《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投资成本的鉴证实务
注册税务师对投资所得(损失)的会计核算证据和纳税调整证据进行鉴证,执行本指南第八条第六款规定的鉴证程序。
对投资收益的鉴证,应按下列方法对有关事项进行处理。执行鉴证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初始投资成本的验算
初始投资成本,按纳税人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但不包括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股息)。
对于初始投资成本的鉴证审核,第一步是鉴证取得的会计数据是否可靠,第二步鉴证纳税调整是否符合税法要求。
注册税务师对初始投资成本进行鉴证时,应关注下列鉴证事项并进行调整。
(一)初始投资成本中包含未领取的股利股息,会计与税收均确认为成本。
(二)大额长期债权投资相关费用,会计资本化税收不资本化。
(三)取得投资,会计上按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确认投资成本,税法要求将相关税费计入投资成本。
(四)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时,会计调整投资成本,税法强调历史成本。
二、计税成本调整的计算
注册税务师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对追加股权投资、减少股权投资、发生根据税法规定应作为投资成本收回的投资分配等三项业务的差异事项,做为计税成本的纳税调整事项。
对被鉴证单位按权益法调整后的投资成本和收到属于投资前累积盈余的分配额,应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三、投资转让成本的计算
注册税务师对投资成本执行鉴证业务时,应按税法规定计算投资转让成本。

第四章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鉴证实务

第二十三条《汇算清缴准则》“资产及负债的审核”规定的鉴证实务
一、《汇算清缴准则》对资产及负债的审核规定。
《汇算清缴准则》“四、资产及负债的审核”中,对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审核的基本方法做出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具体如下:
(一)货币资产的审核。
1.评价有关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审核货币资金日记账,并与总账、明细账核对确认余额是否相符。
3.获取截止日银行存款对账单及决算日银行存款调节表,复核并分析是否需要进一步审核。
4.函证银行存款户(含其他存款户,如外币存款,银行汇票存款等)的年末余额(含零余额)。
5.审核银行存款对账单。对金额较大的收支业务,应审核其原始凭证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6.会同会计主管人员盘存库存现金,获取库存现金盘点表和现金证明书。
7.审核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的记账汇率的确认及汇兑损益的计算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8.进行货币资金收支的截止性测试,以确定是否存在跨期事项。
9.获取货币资金收支明细表,与有关的收入、费用、资产项目的金额勾稽核对。必要时,应抽查相关凭证,以佐证货币资金的金额是否正确,与相关记录是否一致。
10.抽查银行存款日记账部分记录和往来账、费用账、收入明细账等。
(二)存货的审核。
1.评价有关存货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运用分析性复核程序,确认存货的总体合理性,对于重大或异常的变动予以关注,应查明原因,作出正确处理。
3.根据存货盘点表中各存货大类的合计数,与相应的总分类账户余额核对。
4.确认存货决算日结存数量。
(1)对企业已盘点存货数量实施抽查。
(2)获取盘点汇总表副本进行复核,并选择金额较大、收发频繁等存货项目作为重要的存货项目,与永续盘存记录核对。
(3)获取并审核存货盘点计划及存货盘点表,评价存货盘点的可信程度。
——重大盈亏盘点事项是否已获得必要解释。
——盈亏盘点事项税务处理是否正确并已获批准。
——盈亏盘点事项账务调整是否已及时入账,非正常损失的外购货物及产成品、在产品所耗用的外购项目的进项税额是否按规定转出。
——选择重要的存货项目,适当时日进行实地盘点,并进行倒轧调节测试;测试时,应获取有关存货项目决算日与盘点日之间增减变动的全部会计记录。
5.购发货实行截止性测试。
(1)在存货明细账中选择决算日前后若干天的收发记录,审核购货发票与存货验收报告、销货发票与存货发出报告、记账凭证所列存货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及价格是否一致;收发货日期与入账日期是否一致。
(2)调整重大跨年度存货项目及其金额。
6.存货计价的审核。
(1)选择重大存货项目进行计价测试,对于发现的计价错误应予以调整。
(2)原材料及外购商品计价的审核。
——实际成本计价条件下,应以样本的单位成本与存货明细账及购货发票核对。
——计划成本计价条件下,应以样本的单位成本与存货明细账、存货成本差异明细账及购货发票核对,并审核成本差异的正确性及差异分摊的合理性。
(3)在产品与产成品计价的审核。
——实际成本计价条件下,应以样本的单位成本与存货明细账及成本计算单核对。
——计划成本计价条件下,应以样本的单位成本与存货明细账、存货成本差异明细账及成本计算单核对,并审核成本差异计算的准确性及差异分摊的合理性。
7.在途材料计价的审核。
(1)核对材料采购总账与明细账余额的合计数。
(2)抽查组成材料采购明细账余额的若干在途材料项目,追查至相关购货合同、购货发票并审核采购成本的正确性。
(3)对货已到并应入库但发票未到的材料,审核其暂估价格金额的合理性,并审核是否错误估计抵扣进项减少当期应纳税额。
8.审核委托加工材料账户余额的正确性。
(1)获取金额较大的委托加工业务合同及客户有关委托加工业务政策的资料。
(2)核对委托加工材料总账与明细账余额的合计数。
(3)从委托加工材料明细账中抽查若干材料项目,追查至有关加工合同、发料凭证、加工费、运输费结算凭证、收料凭证等,并核对加工材料品名、数量及实际成本的计算是否正确。
(4)对加工中金额较大的材料项目,应通过函证或赴现场实地审核。
9.应通过函证,审核存放于企业外的存货数量与价格,或赴现场实地抽查,并获取该类存货的原始凭证,复核其计价的正确性。
10.确认存货资产是否被充作担保,并获取相关的证明资料。
11.与有关账户勾稽核对,并追查至有关资料、凭证,确认是否符合税务处理的有关规定。
(1)审核存货类明细账的有关内容,重点审核“营业外支出”、“长期投资”、“应付股利”、“往来账款”等账户,确认相关项目是否属于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2)审核“产成品”、“半成品”明细账的有关内容,重点审核“在建工程”、“经营成本”、“经营费用”、“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账户,确认相关项目是否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3)审核外购存货类明细账的有关内容,重点审核“经营成本”、“经营费用”、“在建工程”、“免税产品的成本费用”、“应付福利费”、“应付工资”、“待处理财产损益”、“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制造费用-原材料损失”、“其他应收款——原材料损失”等账户,确认相关项目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4)审核自制消费品的“产成品”、“半成品”明细账的有关内容,重点审核“生产成本”、“在建工程”、“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其他业务支出”、“营业外支出”、“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付奖励福利基金”、“长期投资”等账户,确认相关项目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5)结合“原材料”、“其他业务收入——销售材料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加工收入”、“生产成本”明细账,审核材料的去向和加工收入的来源,确认其相关项目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6)审核存货类明细账的贷方业务内容并追查至“往来账款”、“原材料”、“销售收入”明细账及原始凭证,确认以物易物、抵偿债务的存货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7)审核存货类借方红字或贷方非领用的业务内容,确认购进货物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8)审核应税消费品的“材料采购”(或在途材料)、“原材料”等材料类明细账借方的内容并追查至有关的原始凭证,确认相关项目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9)审核应税消费品的“委托加工材料”明细账,并结合加工合同及原始凭证,确认相关项目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三)短期投资的审核。
1.评价有关短期投资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获取有价证券明细表,按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其他投资分类进行加计验算,并与总账及明细账核对一致。
3.审核企业短期投资成本的确定是否正确。
(1)以现金购入的短期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投资成本。
(2)投资者投入的短期投资,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短期投资成本。
(3)企业接受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短期投资,或以应收债权换入的短期投资,按照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短期投资成本。
(4)以非货币交易换入的短期投资,按照换入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短期投资成本。
4.审核企业短期投资在期末是否按成本与市价孰低的原则计算投资金额。
5.审核企业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在申报所得税时,是否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四)长期投资的审核。
1.评价有关长期投资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获取长期投资明细表,按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其他投资分类进行加计验算。
3.将长期投资明细表与长期投资明细账、总账核对,并对库存的股票和债券进行盘点。
4.结合有关的文件及凭证,审核投资资产的所有权是否确属企业。
5.对股票投资,审核认购股票的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对应收的股利是否已单独记账。
6.对债券投资,审核认购债券的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应计利息是否已计入当期的投资收益。
7.对其他投资审核下列事项:
(1)审核有关的法律性文件,确认会计记录中的财务数据与法律性文件及董事会纪要的授权批准是否相符。
(2)投资作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递延投资损益)的处理是否正确。
(3)审核对外投资的固定资产和货物以及自产应税消费品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8.审核长期投资的核算是否按规定采用权益法或成本法,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投资是否已按税法规定对会计上已按权益法计入的收益或损失进行纳税调整。
9.审核本年度内长期投资增减变动的原始凭证,并追查其变动的原因及账务处理是否正确,是否正确核算收益或损失。
10.对长期投资年末余额进行函证,或审核联营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
11.获取联营公司当年度已审会计报表,审核其利润分配比例与投资比例是否一致。
12.审核已收到长期投资收益的原始凭证,计算复核其金额及入账的正确性。
13.审核长期投资合同及报表日后事项,以确认约定资本支出的存在及影响。
14.审核投资于其他企业的投资收益计入(或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时,因投资发生的费用和损失是否也同样减少(或不冲减)应纳税所得额。
15.审核长期投资跌价准备在申报所得税时,是否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五)应收及预付账款的审核。
1.评价应收及预付账款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获取应收及预付款明细表与总账及明细账核对一致。
3.将应收账款发生额与收入账、货币资金账进行对比分析,核对收入入账数的金额是否正确,与相关记录是否一致。
4.必要时,向债务人函证应收、预付账款并分析函证结果。
5.抽查对应账户,确认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分析对应账户异常的原因,并作出正确处理。
6.审核应收账款相关项目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作出正确的税务处理。
(六)应收票据的审核。
1.评价应收票据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采取下列审核步骤,确认应收账款及收入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1)获取决算日应收票据明细表,追查至应收票据明细账和票据并与有关文件核对。
(2)实地检视库存票据,确认账实是否相符。
(3)向票据持有人函证,确认审核日由他人保管的票据。
(4)选择部分票据样本向出票人函证。
(5)审核对应账户是否异常,分析原因并作出正确处理。
3.验明票据的利息收入和应计利息是否正确入账。
4.审核票据贴现的处理及贴现利息的计算是否正确。
(七)其他应收款的审核。
1.评价其他应收款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获取其他应收款明细表,并与明细账、总账核对相符。
3.选择金额较大和异常的明细账户余额,抽查其原始凭证,必要时进行函证,以确认其合理性和准确性。
4.审核其他应收款明细账并追查至“货币资金”账户,核实其是否已收回或转销,对长期挂账的其他应收款,应进一步分析其合理性。
5.审核明细账内容,并适当抽查原始凭证,以确认该账户核算内容是否符合规定范围。
6.审核明细账,确认账务处理是否异常,若存在非同一客户往来科目的对冲或对应类、费用类科目,应进一步与相关账户核对,并调查有关的资料凭证,分析相关项目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7.与相关账户核对,审核价外费用是否合并申报应缴纳的各项税收。
8.查询、函证企业间的借款利息的处理是否正确。
9.审核下年度期初的收款事项,确认有无未及时入账的情况。
(八)待摊费用的审核。
1.获取待摊费用明细表,并与明细账、总账核对。
2.对本年发生额较大的项目,应审核其合同、协议、原始单据并判断其合理性。
3.审核是否有不属于待摊费用性质的项目已列入本账户中。
4.验证待摊费用的摊销期限及各期摊销费用的计算是否正确、合理。
(九)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的审核。
1.获取应付账款/预收货款明细表并与明细账、总账相核对。
2.初步确认所列客户的合同、订单及其支付项目是否按税法规定缴纳相关的税收。
3.审核借方发生额与相关的资产或费用科目。
4.审核合同、订货单、验收单、购货发票、客户对账单等有关附件及凭证,核对应付金额是否正确。
5.审核结算日后应付账款的现金和银行支出会计记录,核实其支付或清算情况。
(1)对于长期挂账的金额,应重点审核企业资产和相关费用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发生的呆账收益是否已按税法规定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2)审核非付款的借方发生额,确认是否存在以货物或劳务等方式抵债,而未计收入的情形。
6.在必要的情况下,可函证应付账款/预收货款。
7.实施应付账款截止性审核。
(1)审核企业在结算日未处理的不相符的购货发票及有材料入库凭证但未收到的购货发票,确认其入账时间的正确性。
(2)审核结算日后应付账款明细账贷方发生额的相应凭证,确认其入账时间的正确性。
(3)审核结算日后收到的购货发票,确认其入账时间的正确性。
(4)审核结算日后的大额支付业务和负债借方发生额所减少的债务的正确归属时间。核对相关的发货记录或提供服务记录,审核预收账款转销是否及时、正确。对于长期的预收货款,应特别关注其是否存在不作或未及时作收入处理的情况。
8.核对相关的发货记录或提供服务记录,审核预收账款转销是否及时、正确。未转销的预收货款,应特别关注其是否存在不作或未及时作收入处理的情况。
9.审核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预收货款账户的记账汇率及汇兑损益计算的正确性。
10.将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的支付项目及金额与代扣代缴中报表进行核对,确认其是否正确地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
11.对应付账款进行账龄分析,审核3年以上无法付出的应付账款是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十)应付票据的审核。
1.获取应付票据及利息明细表,并与有关明细账、总账相核对。主要核对:
(1)应付票据的期初余额;
(2)本期增发与偿还票据金额;
(3)应付票据的期末余额;
(4)票据到期日;
(5)利息约定(利息率、期限、金额)。
2.审核有关附件及凭证,并核对会计记录。
(1)审核企业现存的所有票据的副本,确认其内容与会计记录是否相符。
(2)审核应付票据中所存在的抵押或担保契约,并在审核工作底稿中予以注明。
(3)审核发行票据所收入现款的现金收据、汇款通知、送款簿和银行对账单。
3.函证应付票据。对于应付债权人的重要票据,可对债权人发函予以证实。函证的内容包括:出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额、未付金额、已付息期间、利息率以及票据抵押担保品等。
4.复核应付利息是否足额计提,以及支付利息时账务处理的正确性。
5.查明逾期应付未付票据的原因。
(十一)应付债券的审核。
1.了解并评价有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获取应付债券明细表,并同有关的明细账、总账相核对。
3.审核有关债券交易的原始凭证。
(1)审核现有债券副本,确定其各项内容是否同相关的会计记录相一致。
(2)审核发行债券所收入现金的依据、汇款通知单、送款登记簿及相关的银行对账单。
(3)审核偿还债券的支票存根,并复核利息费用计算的正确性。
(4)审核已偿还债券数额同应付债券借方发生额是否相符,如果发行债券时已作抵押或担保,还应审核相关契约履行情况。
4.审核应计利息,债券折(溢)价摊销及其税务处理是否正确。
5.必要时,直接向债权人及债券的承销人或包销人函证应付债券账户期末余额。
(十二)预提费用的审核。
1.获取预提费用明细表,复核其加计的正确性,并与明细账、总账的余额核对相符。
2.抽查大额预提费用的记账凭证及相关文件资料,确认其预提额及其税务处理是否正确。
3.抽查大额预提费用转销的记账凭证及相关文件资料是否齐全,确认其税务处理是否正确。
4.审核有无利用预提费用账户截留利润情况。
5.审核预提费用是否存在异常,并查明原因,作出正确处理。
(十三)短期借款/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的审核。
1.获取短期借款/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明细表,并与明细账,总账核对一致。
2.对本年内增加的借款/长期应付项目,应审核借款合同、协议、融资租赁合同、补偿贸易引进设备合同或董事会会议纪要,以确认其真实性,确认各项目借款、长期应付款是否为经营活动所需,进而确认其相应利息支出是否在税前扣除。
3.必要时,对短期借款、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通过函证以进一步验证其合理性和准确性。
4.审核短期借款和长期应付款汇率使用是否正确,汇兑损益的计算是否正确。
5.审核关联企业之间的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的利息支出是否在税前扣除。
(十四)其他流动负债的审核。
1.其他流动负债审核的范围包括:其他应付款、应付福利费、应付工资、应付股利等科目。
2.其他应付款的审核。
(1)获取决算日其他应付款明细表,并与明细账、总账相核对。
(2)判断选择较大和异常的明细账户余额,审核其原始凭证并函证或追查至下一年度的明细账,以确定其是否真实存在。
(3)审核下年度初(若干天)的付款事项,确定有无未入账的负债。
(4)审核明细账及对应账户并追查至原始凭证,确认该账户核算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范围,是否对相关项目按税法规定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对异常情况应查明原因,并作出正确处理。
3.应付福利费的审核。
(1)根据明细账,获取应付福利费变动表并与总账、报表核对。
(2)按税法规定核实工资总额,确认税前扣除的福利费金额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4.应付工资的审核。
(1)结合工资薪金费用的审核,确认应付工资金额的准确性。
(2)核实月后支付情况和是否存在期末余额冲回的情况,确认税前列支的工资薪金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5.应付股利的审核。
(1)获取应付股利明细账,与总账、报表相核对。
(2)审核董事会有关利润分配的方案,结合有关账户、报表,确定股利的提取是否正确。
(3)审核股利的列支金额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十五)实收资本的审核。
1.获取实收资本明细表,与有关明细账、总账相核对。确认实收资本期初余额、增减变动、期末余额。
2.审核实收资本的形成与增减变动情况,确认各项目涉税事项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相应作出税务处理。
(十六)资本公积金的审核。
1.获取资本公积金明细表,与有关明细账、总账相核对。确认各类公积金的期初余额、增减变动、期末余额。
2.审核资本公积金的形式与增减变动情况,确认各项目涉税事项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相应作出税务处理。
二、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鉴证
对视同销售收入和成本、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和成本、纳税调增、调减项目等执行鉴证业务时,应选择执行《汇算清缴准则》“四、资产及负债的审核”中规定的鉴证程序。
在整理工作底稿时,有关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证据资料,应作为本指南制定的工作底稿范本的补充资料。
本指南中的有关鉴证实务,结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鉴证对象,已经对涉及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等鉴证事项,应选择具体程序做出了规定。

第五章纳税调整事项鉴证实务

第二十四条《汇算清缴准则》“纳税调整的审核” 规定的鉴证实务
一、《汇算清缴准则》对纳税调整的审核规定
《汇算清缴准则》“五、纳税调整的审核”中,对纳税调整审核的基本方法做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具体如下:
(一)纳税调增项目的审核。
1.工资薪金支出的审核。
(1)工资薪金支出的审核范围包括:基本工资、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核实工资薪金费用明细表所列的员工是否与本单位签订了用工协议或劳务合同。
(3)获取工资薪金费用明细表,并与相关的明细账和总账核对。
(4)将直接人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在建工程账户中的工薪费用入账数或工资分配表进行核对,并审核工薪费用分配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5)审核按税法规定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并对下列已列入工资薪金支出的进行纳税调整。
①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②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
③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
④各项劳动保护支出。
⑤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⑥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
⑦独生子女补贴。
⑧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
⑨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
(6)企业工资薪金的支出按税法的特殊规定进行处理的,其工资薪金的审核涉及下列事项:
①审核是否符合有关税法规定适用范围和条件,并获取相关的文件和证明材料;
②审核企业适用该项税收规定的正确性,并确认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
(7)审核中涉及到进行纳税调整事项的费用项目时,审核出的问题应反映在相关的纳税调整事项审核表中。
2.职工福利费等三项经费的审核。
(1)审核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列支的金额是否正确,并作出相应税务处理。
(2)审核工会经费税前扣除是否取得专用收据。
3.利息支出的审核。
(1)评价利息支出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获取利息支出分析表,并与明细账核对。
(3)审核所有付息项目,核实其债务的性质、产生的原因、用途,确认付息债务项目的真实性和计算的准确性。
(4)分析比较企业计算利息支出的利率与一般商业贷款利率的差异,确认利息支出计价的合理性。应特别关注:
①涉及关联公司之间融资所支付的利率是否超过没有关联关系的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②非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是否高于金融机构同类业务利率;
③境内贷款利率是否超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浮动利率。
(5)分析所有利息支出项目其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上的差异,审核各项利息支出是否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4.业务招待费的审核。
(1)评价业务招待费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抽查业务招待费金额较大的项目,追查支出原始凭证及货币资金账簿和会计记录,分析支出的项目、内容、用途、数量和金额,审核其是否与企业的业务有关。
(3)结合其他费用项目的审核,核实是否将业务招待费性质的项目,列入其他费用科目。
(4)结合收入项目审核,核实业务招待费是否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并验证列支限额计算的准确性。
(5)审核企业申报扣除业务招待费提供的凭证或资料是否有效、齐全,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范围及有关要求。
5.固定资产折旧的审核。
(1)评价固定资产管理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核对期初余额并验算计提折旧的计算是否正确。
(3)审核纳税人的固定资产计价是否正确,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依据、方法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计算的折旧金额是否准确。特别关注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上的差异,逐项审核是否按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6.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销的审核。
(l)获取无形资产明细表,与有关账户、报表相核对,审核年初余额与上年度期末余额是否相符。
(2)审核各项资产的应计摊销额是否符合合同、协议和税法有关规定的年限,计算是否正确,是否与上年一致,改变摊销政策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或已经税务机关批准。
(3)审核无形资产的转让是转让所有权还是使用权,无形资产是否存在因有效期、受益期提前结束而需转销的情况。
(4)审核企业无形资产成本计价及摊销的依据、范围、方法是否按有关规定执行,计价及摊销金额是否准确。特别关注该项目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上的差异,审核是否按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7.广告费支出的审核。
(1)评价广告费支出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抽查广告费金额较大的项目,追查支出原始凭证及货币资金账簿和会计记录,分析支出的项目内容、用途、数量和金额,审核其是否与企业的业务有关。
(3)审核企业列支的广告费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并验证税前扣除金额计算的准确性。
8.业务宣传费的审核。
(1)评价业务宣传费支出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抽查业务宣传费金额较大的项目,追查支出原始凭证及货币资金账簿和会计记录,分析支出的项目内容、用途、数量和金额,审核其是否与企业的业务有关。
(3)审核企业列支的宣传费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并验证税前扣除金额计算的准确性。
9.销售佣金的审核。
(1)审核企业发生的佣金的凭证或资料是否有效、齐全。
(2)审核支付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范围和条件。
(3)审核支付的佣金的金额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验证税前列支的销售佣金计算的准确性。
10.投资转让净损失的审核。
审核企业股权投资转让净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是否符合税法有关规定,计算的金额是否准确。
11.坏账损失、坏账准备金的审核。
(1)根据备抵法和直接摊销法的不同特点确定审核重点,注意企业坏账的核算方法是否符合一贯性原则。
(2)采用提取坏账准备列支方式的,实施如下审核程序:
①审核计提坏账准备金的计提范围及比例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②复核坏账准备金计算书,验证补提基数是否与应收账款(含应收票据和非购销活动引起的应收债权)期末余额相一致,提取率适用是否正确,当期坏账准备计算是否准确。
③结合应收账款(含应收票据和非购销活动引起的应收债权)和货币资金项目,审核实际发生坏账损失时是否冲减坏账准备。对于超过上一年计提的坏账准备部分,是否作为当期损失列支,少于上一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是否计入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④结合应收账款(含应收票据和非购销活动引起的应收债权)和货币资金项目,审核收回的坏账损失是否冲转有关成本费用,并相应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3)采用直接列支方式的,实施如下审核程序:
①结合应收账款项目,逐笔审核坏账损失的原因及有关证明资料,计算金额的准确性。分析坏账发生的合理性,并确认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
②属于债务人破产或死亡发生的坏账,应特别关注所获得财产或遗产清偿是否冲转管理费用。
③结合应收账款和货币资金项目,审核收回的坏账损失是否按规定冲转有关成本费用,并相应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4)结合应收账款审核中的账龄分析,审核决算日后仍未收到货款的长期未清应收账款,判断坏账损失的合理性。
(5)必要时,向债务人或有关部门函证坏账发生的原因,进一步验证坏账损失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12.资产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审核。
(1)获取资产盘亏、毁损、报废明细表,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并与明细账、总账余额核对相符。
(2)查明损溢原因,审核转销的手续是否完备,是否按税法规定向税务机关报批财产损失。
(3)注意残料回收是否冲减相关损失,有无记入其他账户减少应税所得的情况。
(4)审核是否存在应予处理而未处理、长期挂账的待处理资产损溢,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13.上缴管理费的审核。
(1)审核企业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各类文件、证明材料、凭证是否有效、齐全,计算税前扣除的金额是否准确。
(2)审核企业支付给主管部门的管理费支付的比例和限额,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计算税前扣除的金额是否准确。
(3)审核企业是否存在提取上缴管理费后不上交的情况。
14.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的审核。
(1)获取投保财产及保险费分析表,并与有关固定资产及保险费明细账核对。
(2)查阅保险合同清单,审核投保项目的原始凭证,并追查至银行存款账,确认保险费支出的金额。
(3)审核所投保财产的使用情况,确认保险支出在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划分的恰当性。
(4)审核企业所有投保项目的范围、标准和金额,是否按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15.资产减值准备的审核。
(1)审核企业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范围、标准、方法和条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金额是否准确。
(2)审核企业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是否按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16.罚款、罚金或滞纳金的审核。
审核企业发生的罚款、罚金或滞纳金,是否按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17.租金支出的审核。
(1)评价租金支出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获取租金支出分析表,并与有关明细账核对。
(3)审核租赁合同清册,核实租赁资产的存在、所有权和用途。
(4)抽查重大租赁项目,追查合同及其他原始凭证,计提或付款记录,确认租金支出计价的准确性,以及在资本性支出、成本支出、期间费用分配的恰当性。
(5)审核关联公司项目,审核其租价是否符合正常交易原则。
18.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的审核。
(1)获取捐赠支出明细表,与明细账、总账核对是否一致。
(2)审核各捐赠项目的捐赠书或捐赠协议,并与款项结算情况核对,确认支出已经发生。
(3)审核公益救济性捐赠的税前扣除的比例、标准和具体金额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作出正确的税务处理。
19.增提各项准备金的审核。
审核企业当年增提的准备金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作出正确的税务处理。
20.不允许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
结合成本费用与资产及负债相关项目,审核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剔除了下列按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的项目,并作出相应的纳税调整。
(1)资本性支出。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5)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以外的捐赠及各种赞助支出。
(6)为被担保人承担归还贷款担保本息。
(7)各种税收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9)其他不准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项目。
(二)纳税调减项目的审核。
1.审核企业以前年度结转在本年度扣除、并进行了纳税调增的广告费支出,是否按税法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2.审核企业以前年度结转在本年度扣除、并进行了纳税调增的股权投资转让损失,是否按税法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3.审核企业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税前扣除金额的计算是否准确,并按税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4.审核企业以前年度进行了纳税调增、本年度发生了减提的各项准备金,包括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自营证券跌价准备、呆账准备、保险责任准备金提转差和其他准备,是否按税法规定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5.审核企业其他纳税调减项目是否按税法规定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三)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
1.获取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并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等有关账表核对是否一致。
2.结合企业利润表和有关账表,审核并确认企业本年度纳税申报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3.审核并确认企业本年度可以弥补亏损的所得额和在亏损年度以后已弥补过的亏损额以及合并分立企业转入的可弥补亏损额。
4.审核并确认本年度可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和可结转下一年度弥补的亏损额。
5.对不符合税法规定在税前弥补亏损的,应当进行纳税调整。
(四)免税所得及减免税的审核。
1.获取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并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等有关账表核对是否一致。
2.逐笔审核明细表所列各项免税所得及减免税项目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适用的范围和条件是否正确,所需的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是否有效、齐全。
3.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确认各项免税所得及减免税金额的计算是否准确,是否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五)技术开发费和加计扣除的审核。
1.审核企业是否符合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规定的范围和条件,所需的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是否有效、齐全。
2.审核企业申报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所需报送有关文件和证明材料,是否符合税务机关管理的有关要求。
3.审核技术开发费的归集和计算是否符合税法及其有关规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金额的计算是否准确。
(六)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的审核。
1.审核企业是否符合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规定的范围、条件,所需的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是否有效、齐全。
2.审核以前年度结转未抵扣的国产设备投资余额是否准确,是否按照有关税收规定报批,有关文件和证明材料是否有效、齐全。
3.审核本年度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是否符合有关税收规定,抵免额计算是否准确。
(七)境外所得税抵扣的审核。
1.获取境外所得税抵扣和计算明细表,并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账表核对一致。
2.审核企业境外收入总额是否按照税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扣除境外发生的成本、费用,计算的境外所得、境外免税所得及境外应纳税所得额金额是否符合有关税收规定。
3.审核并确认企业本年度境外所得税扣除限额和抵扣金额是否符合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的金额是否准确。
二、纳税调整事项的鉴证
对纳税调增项目、纳税调减项目、税前弥补亏损、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技术开发费和加计扣除、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境外所得税抵扣等执行鉴证业务时,应选择执行《汇算清缴准则》“五、纳税调整的审核”中规定的鉴证程序。
本指南中的有关鉴证实务,结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鉴证对象,已经对《汇算清缴准则》“五、纳税调整的审核”中的“纳税调整”鉴证事项,应选择的具体程序做出了规定。
第二十五条 《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的鉴证实务
一、依据附表填报事项证据
1.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
2.附表十三《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
3.附表十一《广告费支出明细表》;
4.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
5.附表十四(1)《坏账损失明细表》;
6.附表十四(2)《呆账准备计提明细表》;
7.附表十四(3)《保险准备金提转差纳税调整表》;
8.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第23行;
9.填报上表有关的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二、依据附表填报计算事项的鉴证
注册税务师对《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进行鉴证,分析评价其中依据附表填报的十一个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时,仅就本表与有关附表的逻辑关系进行审核,其他的审核鉴证程序在分析评价有关“附表”时执行。
三、会计核算证据和纳税调整证据的鉴证
注册税务师对纳税调整增加项目的会计核算证据和纳税调整证据进行鉴证,执行本指南第八条第六款规定的鉴证程序。
注册税务师对纳税调整增加项目进行鉴证时,应关注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并依据政策进行纳税调整。
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纳税调整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对于税法限定条件税前扣除的事业单位支出,会计处理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的方法和程序直接计入相关项目当中,税务处理对超过标准计入事业单位支出的项目,不仅调整支出总额,而且还要对资产成本有关核算科目调整。在调整时,一般是调整所属年度发生额,如果所属年度期初余额含有上年应调整未调整的项目,也要求进行调整。
五、根据会计核算资料直接填报事项的鉴证
注册税务师对根据会计核算资料直接填报的财产损失事项鉴证时,不执行《汇算清缴准则》和本指南,应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指南执行鉴证业务。
(一)利息支出。
1.应补证资料:
(1)借款合同;
(2)批准集资文件;
(3)关联方证明文件。
2.企业财务费用中列支的利息支出情况:
(1)经营性借款利息支出;
(2)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
(3)对外投资借款利息支出;
(4)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
3.扣除限额:
(1)纳税年度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支付的利息部分;
(2)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按不超过注册资本50%以内的借款部分的利息支出。
4.借款用途的分析确认说明。
5.利息支出纳税调增额计算。
(二)业务招待费。
1.业务招待费账面列支金额;
2.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3.没有行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主营业务收入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4.业务招待费纳税调增额计算。
(三)本期转回以前年度确认的时间性差异。
1.应补证资料,相关年度纳税调整表及证明资料。
2.以前年度发生的,纳税人在会计处理时未确认,而在纳税申报确认的折旧摊销额和其他扣除额,以前年度纳税申报提前确认扣除项目累计总额计算说明;
3.应在本年转回(本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的金额计算。
(四)业务宣传费。
1.业务宣传费账面列支金额;
2.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
3.业务宣传费纳税调增额计算。
(五)销售佣金。
1.销售佣金账面列支金额;
2.销售佣金扣除限额;
3.销售佣金纳税调增额计算。
(六)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
1.社会保障性缴款账面列支金额;
2.社会保障性缴款扣除限额;
3.社会保障性缴款纳税调增额计算。
(七)上交总机构管理费。
1.上交总机构管理费账面提取金额;
2.上交总机构管理费扣除限额;
3.上交总机构管理费纳税调增额计算。
(八)住房公积金。
1.住房公积金账面列支金额;
2.住房公积金扣除限额;
3.住房公积金纳税调增额计算。
(九)本期增提的各项准备金。
1.各项准备金账面提取金额;
2.各项准备金纳税调增额计算。
(十)与收入无关的支出。
1.各项与收入无关支出账面列支情况说明;
2.与收入无关支出纳税调增额计算。
第二十六条 《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的鉴证实务
一、依据附表填报事项证据
(一)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
(二)附表十一《广告费支出明细表》;
(三)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
(四)附表十四(1)《坏账损失明细表》;
(五)附表十四(2)《呆账准备计提明细表》;
(六)附表十四(3)《保险准备金提转差纳税调整表》;
(七)填报上表有关的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二、依据附表填报计算事项的鉴证
注册税务师对《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进行鉴证,分析评价其中依据附表填报的六个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时,仅就本表与有关附表的逻辑关系进行审核,其他的审核鉴证程序在分析评价有关“附表”时执行。
三、会计核算证据和纳税调整证据的鉴证
注册税务师对纳税调整减少项目的会计核算证据和纳税调整证据进行鉴证,执行本指南第八条第六款规定的鉴证程序。
注册税务师对纳税调整减少项目进行鉴证时,应关注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并依据政策进行纳税调整。
四、根据会计核算资料直接填报事项的鉴证
(一)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基本医疗保险。
1.补提记录,纳税人对少计提的基本医疗保险账务处理及补交情况说明;
2.计提标准,按缴费工资基数和规定比例计算的应计提基本医疗保险;
3.计提差额,纳税人实际计提基本医疗保险小于应计提数的差额;
4.纳税人意向,鉴证人告知情况及纳税人处理方法选择情况说明。
(二)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补充医疗保险(可税前扣除的部分)。
1.补提记录,纳税人对少计提的补充医疗保险账务处理及补交情况说明;
2.计提标准,按缴费工资基数和规定比例计算的应计提补充医疗保险;
3.计提差额,纳税人实际计提补充医疗保险小于应计提数的差额;
4.纳税人意向,鉴证人告知情况及纳税人处理方法选择情况说明。
(三)以前年度进行了纳税调整增加、在本年度发生了减提的各项准备金。
1.发生减提的准备金以前年度纳税调整增加情况;
2.本年度发生的减提金额。
(四)本期已转销销售收入的预售收入的预计利润(房地产业填报)。
1.本期预售收入转为销售收入的金额;
2.本期结转的预售收入已按预征率计算的预计利润的金额。
(五)其他纳税调减项目。
1.本期各类纳税调减项目在以前年度调整增加情况;
2.按税收规定应递延的期限;
3.本期各类应纳税调减项目的调减金额(注:这类调减的计算确认方法,可以比照弥补亏损方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广告费支出、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资产折旧摊销、坏账损失、呆账准备计提、保险准备金提转差等扣除项目的鉴证实务
注册税务师对广告费支出、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资产折旧摊销、坏账损失、呆账准备计提、保险准备金提转差等六项税前扣除项目的会计核算证据和纳税调整证据进行鉴证,执行本指南第八条第六款规定的鉴证程序。
注册税务师进行鉴证时,应关注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并依据政策进行纳税调整。
对以前年度超标准计提的坏账准备,在计提年度的汇算清缴时,已做纳税调增处理。在坏账损失发生年度的汇算清缴中,应当把计提年度调增的超标准计提并已做纳税调增的坏账准备,作为可转回的时间性差异计入坏账损失金额。
注册税务师对保险准备基金扣除项目所包括的保险保障基金进行鉴证时,应关注计提的合法性。

第六章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事项鉴证实务

第二十八条主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事项的鉴证实务
一、证据取得
(一)附表四《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
(二)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
(三)附表六《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
(四)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
(五)附表八《捐赠支出明细表》;
(六)填报上表有关的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七)取得应补税的投资收益的有关文件、收款收据、银行入帐的票据单证,有关被投资方适用税率的证明资料;
(八)应补税的投资收益的会计核算资料。
二、依据附表填报的五个计算事项的鉴证
注册税务师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主表”)进行鉴证,分析评价其中依据附表填报的“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所得”、“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损赠额”等五个计算事项时,仅就“主表”与十三张附表(以下简称“附表”)的逻辑关系进行审核,其他的审核鉴证程序在分析评价“附表”时执行。
三、鉴证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纳所得税额的鉴证
注册税务师对“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纳所得税额”进行鉴证,应执行验算程序。
第二十九条 加计扣除额的有关证据的鉴证实务
注册税务师对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会计核算证据和纳税调整证据进行鉴证,执行本指南第八条第六款规定的鉴证程序,并关注以下问题:
(一)鉴证是否属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范围;
(二)鉴证是否符合税务机关管理的要求;
(三)技术开发费的核算内容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四)鉴证是否符合加计扣除的限定条件。
第三十条 《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的鉴证实务
一、证据的取得
注册税务师对税前弥补亏损进行鉴证时,应取得下列证据:
(一)属于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查账征收企业的证据;
(二)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其他资料;
(三)亏损年度报送税务机关的备案(核准)资料或中介机构出具的亏损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四)合并分立企业转入亏损年度,报送税务机关的备案(核准)资料,或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转入亏损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五)弥亏年度报送税务机关的备案(核准)资料,或中介机构出具的弥亏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二、弥亏资格的鉴证
弥亏资格鉴证是对纳税人是否符合税前弥补亏损的法定条件,对获取的证据实施测试程序并发表意见。重点鉴证以下内容:
(一)是否实行独立经济核算,是否属于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企业;
(二)向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其他资料的情况;
(三)发生的亏损是否在税法规定的延续弥补期限内和是否按税法规定的顺序进行弥补。
三、当年可弥补所得额的鉴证
(一)弥亏年度盈利额数据的鉴证。
注册税务师对弥亏年度盈利额进行鉴证,应注意审核与纳税调整后所得的逻辑关系。
应以弥补亏损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后所得额,做为弥亏年度盈利额。
在鉴证时,应注意弥亏年度查补应纳税所得额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预计毛利额的鉴证。
1.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弥亏的鉴证。
(1)对接受税务部门检查过的企业,应查阅相关检查结论,鉴证企业申请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是否为已调减查补应纳税所得额后的余额,有无全额申请弥补的情况;
(2)鉴证企业是否存在将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入所属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用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情况。
2.房地产企业预计利润弥亏的鉴证。
(1)鉴证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存在对外进行预售并取得销售款的情况。
(2)鉴证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预计利润率计算出来的预计利润额是否正确。
(3)鉴证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存在预计利润并入所得额重复弥补亏损的情况。
(二)企业前5年发生的亏损额的鉴证。
1.企业前5年发生的亏损额,是指企业在弥亏年度按税前弥补亏损的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数据。
2.鉴证企业前5年发生的亏损额,应依据亏损年度报送税务机关的备案(核准)资料,或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亏损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进行鉴证确认。
(三)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损额的鉴证。
1.企业前5年发生的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损额,是指企业在弥亏年度按税前弥补亏损的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的以前年度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损数据。
2.鉴证企业前5年发生的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损额,应依据合并分立企业转入亏损年度,报送税务机关的备案(核准)资料,或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转入亏损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进行鉴证确认。
(四)当年可弥补所得额的计算鉴证。
应说明企业当年可弥补所得额的计算过程,验证数据准确性。
四、在亏损年度以后已弥补过的亏损额的鉴证
亏损年度以后已弥补过的亏损额,是指企业在弥亏年度按税前弥补亏损的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的以前年度已弥补过的亏损额数据。
鉴证验证在亏损年度以后已弥补过的亏损额,应根据弥亏年度报送税务机关的备案(核准)资料,或中介机构出具的弥亏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进行鉴证验证。
五、以前年度亏损额的鉴证
以前年度亏损额,是指企业在弥亏年度按税前弥补亏损的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前五个年度的亏损数据,包括前五个年度发生的本企业经营亏损和合并分立转入可弥补亏损等两项数据。
鉴证验证以前年度亏损额,应根据亏损年度报送税务机关的备案(核准)资料,或中介机构出具的亏损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进行鉴证验证。
六、本年度可弥补的亏损额的鉴证
本年度可弥补的亏损额,是指企业在弥亏年度按税前弥补亏损的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的弥亏年度实际弥补的前5年度的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鉴证验证本年度可弥补的亏损额,应根据在弥亏年度,实际弥补以前5个年度的亏损额计算确认,确认顺序是从第一个年度至第五个年度,按年度依次计算实际弥亏额,没有弥亏的年度所对应的行次应为0。
弥亏年度可弥补的亏损额合计数,应小于或等于申报的弥亏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额。
七、可结转下一年度弥补的亏损额的鉴证
可结转下一年度弥补的亏损额,是指企业在弥亏年度按税前弥补亏损的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的弥亏年度实际弥补后,前4年度的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鉴证验证可结转下一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应以弥补亏损前5年年度的亏损额为基数,减去弥亏年度申报的实际弥补亏损额之后的余额,计算确认弥亏年度前4个年度仍未弥补完的亏损额。
弥亏年度前五年的第一年尚未弥补亏损额,由于已过法定弥补亏损期限,不能作为“可结转下一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向以后年度结转。
计算确认应以弥亏年度前5年的第二年为起点,单独计算弥亏年度弥亏后,前4个年度尚未弥补完的亏损额。计算方法是从弥亏年度前4个年度的第一个年度至第四个年度,按年度依次计算确认。已全额弥补亏损的年度的不存在“可结转下一年度弥补的亏损额”,相关数据为0。
八、弥补亏损顺序
注册税务师对弥补亏损顺序鉴证,应关注以下事项:
(一)企业应税所得与免税所得的弥亏顺序的鉴证;
(二)投资分利弥亏顺序的鉴证。
九、弥补亏损的差异事项
注册税务师对弥补亏损进行鉴证,应对会计与税法的差异事项进行纳税调整。
第三十一条 《捐赠支出明细表》的鉴证实务
一、证据的取得
(一)捐赠合同;
(二)捐赠收据。
二、捐赠支出的鉴证
注册税务师对捐赠支出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关注以下问题并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一)附表八与主表的逻辑关系;
(二)划分公益救济性捐赠和非公益救济性捐赠;
(三)计算基数限定范围;
(四)捐赠金额与扣除限额的关系。
三、事业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的鉴证
注册税务师对事业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关注以下问题并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一)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二)限定比例扣除事项确认;
(三)全额扣除事项确认。

第七章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鉴证实务

第三十二条主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事项的鉴证
一、证据取得
注册税务师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鉴证时,应取得下列证据:
(一)附表十《境外所得税抵扣计算明细表》;
(二)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
(三)取得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有关就地应预缴的所得税证明资料。
二、依据附表填报事项的鉴证
注册税务师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主表”)进行鉴证,其中计算填列的五个项目仅就计算结果进行验算,依据附表填报的三个计算事项,仅就“主表”与十三张附表(以下简称“附表”)的逻辑关系进行审核,其他的审核鉴证程序在分析评价“附表”时执行。
三、税率的鉴证
注册税务师在执行鉴证业务时,对税率项目应当高度重视。一是适用法定税率还是优惠税率;二是地区优惠税率,应注意沿海沿边内陆沿岸地区和西部大开发地区有关优惠税率的政策界限;三是弥补亏损后所得适用税率。
四、境内投资所得抵免税额的鉴证
注册税务师对境内投资所得抵免税额的会计核算证据和纳税调整证据进行鉴证,执行本指南第八条第六款规定的鉴证程序,并关注以下问题:
(一)金额等于“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纳所得税额”;
(二)不得超过“境内所得应纳所得税额”。
五、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比例的鉴证
注册税务师对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比例的会计核算证据和纳税调整证据进行鉴证,执行本指南第八条第六款规定的鉴证程序,并关注以下问题:
(一)预缴所得税的成员企业的选择;
(二)成员企业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比例;
(三)成员企业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
六、本期累计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的鉴证
注册税务师对本期累计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的会计核算证据和纳税调整证据进行鉴证,执行本指南第八条第六款规定的鉴证程序,并关注以下问题:
(一)取得本年四个季度所得税预缴所得税的缴款书;
(二)本期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验算。
七、上年应缴未缴本年入库所得税额的鉴证
注册税务师对上年应缴未缴本年入库所得税额的会计核算证据和纳税调整证据进行鉴证,执行本指南第八条第六款规定的鉴证程序,并关注以下问题:
(一)取得本年缴纳上年所得税的缴款书;
(二)本年累计缴纳上年所得税计算。
第三十三条 《境外所得税抵扣计算明细表》的鉴证
注册税务师对境外所得税抵扣计算的会计核算证据和纳税调整证据进行鉴证,执行本指南第八条第六款规定的鉴证程序,关注所得额的确认计量、抵扣方法的选择和特殊抵扣事项等事项,并对差异事项进行纳税调整。
第三十四条 《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的鉴证
注册税务师对免税所得及减免税的会计核算证据和纳税调整证据进行鉴证,执行本指南第八条第六款规定的鉴证程序。
注册税务师对免税所得及减免税事项进行鉴证,应关注鉴证事项的合法性,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事项进行纳税调整。
注册税务师对抵免所得税额进行鉴证,应关注鉴证事项的合法性,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事项进行纳税调整。

第八章鉴证工作底稿和鉴证报告

第三十五条《汇算清缴准则》对鉴证报告基本内容、分类及适用的规定
(一)鉴证报告的基本内容。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后出具含有鉴证结论或鉴证意见的书面报告。鉴证报告应当包括:
1.标题。鉴证报告的标题应当统一规范为“鉴证事项+鉴证报告”。
2.收件人。鉴证报告的收件人是指注册税务师按照业务约定书的要求致送鉴证报告的对象,一般是指鉴证业务的委托人。鉴证报告应当载明收件人的全称。
3.引言段。鉴证报告的引言段应当表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责任,说明对委托事项已进行鉴证审核以及审核的原则和依据等。
4.审核过程及实施情况。鉴证报告的审核过程及实施情况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1)简要评述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有效性。
(2)简要评述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各项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3)简要陈述对委托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等进行审核、验证、计算和进行职业推断的情况。
5.鉴证结论或鉴证意见。注册税务师应当根据鉴证情况提出鉴证结论或鉴证意见。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应当提出鉴证结论,并确认审核事项的具体金额。持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应当提出鉴证结论,并对持保留意见的审核事项予以说明,提出初步意见或解决方案供税务机关审核裁定。无法表明意见或持否定意见的鉴证报告应当提出鉴证意见,并详细说明审核事项可能对鉴证结论产生的重大影响,逐项阐述无法表明意见的理据;或描述审核事项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情形,逐项阐述出具否定意见的理据。
6.鉴证报告的要素还应当包括:
(1)由税务师事务所所长和注册税务师签名或盖章;
(2)载明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税务师事务所公章;
(3)注明报告日期。
(二)鉴证报告的分类与适用。
税务师事务所经过审核鉴证,应当根据鉴证情况,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鉴证报告的种类可以分为以下四种:
1.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适用于税务师事务所经过审核鉴证,完全可以确认企业具体纳税金额的情形。企业可以据此办理所得税纳税申报或审批事宜。(参考文本见附件2)
2.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适用于税务师事务所经过审核鉴证,发现某些可能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产生影响的事项,因税法有关规定本身不够明确或经咨询税务机关后理解该项政策仍有较大分歧,或获取的证据不够充分,对上述涉税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后,可以确认企业具体纳税金额的情形。企业可据此办理所得税纳税申报或审批事宜。(参考文本见附件3)
3.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报告。适用于税务师事务所经过审核鉴证,发现某些可能对企业纳税申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因审核范围受到限制,无法对企业年度纳税申报发表意见的情形。企业不可据此办理所得税纳税申报或审批事宜。(参考文本见附件4)
4.否定意见的鉴证报告。适用于税务师事务所经过审核鉴证,对该企业编报的年度纳税申报表持有重大异议,不能确认企业具体纳税金额的情形。企业不可据此办理所得税纳税申报或审批事宜。(参考文本见附件5)
第三十六条 鉴证工作记录的编制
一、注册税务师应当记录与汇算清缴有关的重大事项,作为证据支持鉴证报告,并证明鉴证人员已按照《汇算清缴准则》执行业务。
二、对需要运用职业判断的所有重大事项,注册税务师应当记录推理过程和相关结论。如果对某些事项难以进行判断,注册税务师还应当记录得出结论时已知悉的有关事实,主要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三、注册税务师应将鉴证过程中,所考虑的全部重大事项在工作底稿中进行记录。
第三十七条 鉴证工作底稿的编制
鉴证工作底稿是鉴证人员在鉴证过程中形成的鉴证工作记录和获取的资料。在鉴证工作中,鉴证人员必须编制鉴证工作底稿。鉴证工作底稿应如实反映鉴证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的情况,包括鉴证人员在鉴证过程中收集的各种书面证据,所采用的方法和程序等鉴证业务内容,以及鉴证人员的专业判断。从一定意义上讲,鉴证证据收集过程也是鉴证工作底稿的编制过程。在鉴证过程中,鉴证人员应将收集到的鉴证证据进行整理、分析、鉴定和综合,将鉴证证据的种类、来源、数量、日期,以及所说明的问题或事实等记录下来,作为形成鉴证结论,撰写鉴证报告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鉴证工作底稿的复核
编制完成的鉴证工作底稿必须进行复核。为防止由于业务助理人员的经验不足或其他人员的疏忽和遗漏而造成较高的鉴证风险,避免给鉴证人员及其事务所带来不利的影响和损失,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逐级检查和复核制度,对鉴证工作底稿进行必要的检查和复核。特别是在签发鉴证报告前,应当对鉴证工作底稿进行最终的复核。
复核工作底稿,应充分注意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在汇算清缴确认计量上的差异事项,做好纳税调整。
第三十九条 鉴证报告说明编写要求和鉴证工作底稿的表格
对鉴证报告说明编写要求和鉴证工作底稿的表格,两部分内容作为本指南的附件。具体内容请参见附件。
第四十条 出具鉴证报告应注意的问题
一、鉴证业务,应根据《汇算清缴准则》规定的基本内容、分类及适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二、注册税务师应当判断是否已获取税收法规规定的有关汇算清缴事项的充分、适当的证据。
三、注册税务师应当以书面形式,发表鉴证结论,鉴证报告应当明确、清晰地表述注册税务师对汇算清缴事项的鉴证结论。
四、鉴证报告审核事项说明,应对汇算清缴事项证据的充分性、适当性、合法性和有关数据审验情况,进行界定和描述。
五、出具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注册税务师应当以积极的方式发表鉴证结论。如:“我们认为,××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事项,审核中未发现不符合税法规定的事项。”
六、如果发现存在下列事项,且判断该事项不能得到补证,注册税务师不应当发表无保留意见的鉴证结论,应选择发表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发表意见等鉴证结论。
(一)证据不符合充分性、适当性的要求;
(二)数据审验结果与申报结果不符;
(三)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
七、注册税务师出具鉴证报告,以被鉴证单位和主管税务机关为预期使用者。
八、预期使用者应当按照鉴证业务委托书的要求使用鉴证报告,委托人或其他第三者因使用鉴证报告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鉴证人及其所在的鉴证机构无关。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指南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注册税务师对2006年度和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进行鉴证,适用本指南。
第四十三条 本指南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鉴证报告说明编写要求(略)
附件2:工作底稿(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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