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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

记者从广州市地税局获悉,今年我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开始,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须在2012年6月7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办理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据介绍,凡应在广州市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除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外,在2011年度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属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我市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继续实行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同时附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制度。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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